投控公司不务正业 财部出招禁相关费用抵税

依新法布的规定,上市(柜)投控公司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价证券以外的国内、外有价证券、期货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股利、投资收益及处分收入,如果大于其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价证券所取得的利息、股利、投资收益与处分收入及其他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即属「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

若上市(柜)投控公司经稽征机关查核其实际营业及投资情形,足以认属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则其相关成本、费用、利息或损失,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部分,应作个别归属认列自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项下减除。至于其无法合理明确归属部分,则应依分摊办法第3条规定,计算各该免税收入的应分摊数,自对应之免税收入项下减除。

财政部表示,目前因为证所税暂停课征,若上市柜公司是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主业,因其主要收入不课税,与收入相关衍生的成本、费用、利息或损失在租税公平原则下,自然也不得用于抵税。

依证交所和柜买中心对「投资控股公司」上市柜规定,有别于一般投资公司,投控公司除以投资为专业,并应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营运为目的。换言之,投控公司的营运模式,除了投资被控股公司以外,也同时提供被控股公司有关财务会计、法律、人事等管理或咨询服务,不像一般投资公司是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主业。

也由于控股公司性质和一般投资公司不同,还身兼管理营运的责任,因此其其收入及相关之成本、费用、利息或损失主要依两原则办理,其中,上市(柜)投控公司与被控股公司相互间有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的受控交易,包含对被控股公司提供管理与支援服务,应依所得税法按营业常规计算收入。

至于上市(柜)投控公司应依营利事业免税所得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分摊办法,按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性质、利息支出等,将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部分,个别归属认列于相对应的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项下减除;无法合理明确归属部分,则得自应税收入项下减除。

财政部表示,过去没有明确的法条界定和判断投控公司究竟是不是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本次则是新增明确的定义和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