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10年之最!董监事资料申报不实最重可废照
▲行政院大幅翻修 《公司法》,预计本周四院会通过。(示意图/记者张一中摄)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行政立法行政协调会报18日由行政院长赖清德与民进党立委沟通修正《公司法》,决议在不大幅增加企业遵法成本下,提供友善创新及创业环境、强化公司治理及提升股东权益、增加企业经营弹性及管理制度效率化与电子化等,星期四将送院会通过,送至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副发言人张秀祯、经济部商业司长李镁会后转述指出,此次修法有3点主轴,分别是:松绑化弹性化、电子化国际化、公司治理强化。
松绑化弹性化方面,
一、扩大员工奖酬工具:员工库藏股、认股权凭证、新股认购、限制型新股、员工酬劳,集团企业可双向发放母子公司员工。
二、不硬性规定董事人数:非公发公司,可为1董1监或2董1监。
三、增加董事会开会弹性:新增董事会可采书面表决,不必开会。
四、志同道合之股东,可用契约或信托方式共同行使表决权:明定非公发公司股东得有此约定,尊重股东自主。(表决权拘束契约:股东们事先约定投票内容、表决权信托:股东们把股份信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五、1年可分派2次盈余:可以1年分2次盈余(期中分派、期末分派)、期中分派现金股利者,由董事会决议即可、公发公司期末分派现金股利者,亦可由董事会决议。
六、松绑公司债发行总额及种类之限制:松绑总额限制-非公发公司无公司债总额之限制、松绑种类限制-非公发公司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
七、增加无面额股制度:发行价格不被面额绑住-每次发行价格可自由决定,不被面额绑住,真实反映公司价值,避免面额跟市价落差太大、可低出资高持股-新创事业可以用极低价格发行股票,吸引投资人及早进入,提高未来获利期待。
八、特别股种类多元化:复数表决权-1股有多个表决权、特定事项否决权-黄金股、限制当选董监席次-只投资不参与经营、保障当选董事席次-可确保参与经营。
电子化国际化方面,
一、扩大股票无实体发行,减少成本,便于追踪:公发、非公发公司皆得发行无实体股票。
二、其他电子化、数位化措施:政府设置或指定网站供公司公告、政府公文书得以电子方式送达公司、电子申请公司登记。
三、承认外国公司法人格,符合全球化经商潮流:废除认许制,直接承认其法人人格。
四、新增公司的外文名称登记,提升企业品牌国际识别:除登记公司中文名称外,公司得申请外文名称登记。
公司治理强化方面,
一、放宽董事会召集程序:过半数之董事于董事长不为召集时,即得自行召集。二、简化董事提名程序与机制,强化公司治理:董事仅须叙明候选人姓名、学经历即可,董事会不审查。
三、确保股东会召集权人拿得到股东名簿,可以开股东会:明定召集权人有权请求公司或股务机构提供股东名簿;拒不提供者,得处以罚锾。
四、新增公司得设公司治理人员:公司可于章程明定置公司治理人员、公发公司可视规模或股东人数或结构等必要情形,逐步强制推动。
适用对象:所有公司,但中央主管机关得排除一定条件之公司(如国营事业)申报方式:每月15日前须申报,上传电子平台确保资料真实性:中央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定义实质受益人: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股份10%股东申报内容:实质受益人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或设立登记日期、身分证明文件号码、持股数或出资额,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罚则:先限期改正再罚,不改正可以连续罚,严重者可以废止公司登记,处罚纪录可在平台上注记申报平台可以委托具公信力之团体办理,如集保公司相关细节由经济部会同法务部定之
经济部表示,为研拟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自106年1月起进行8次专家学者及跨机关会议外,5月起草案预告,并陆续召开北、中、南8次大型公听会及多次与工商界座谈说明。本次修正近150条,变动幅度为近10年之最。
其中,洗钱防制条文政策方向,未来约有68万股份有限及有限公司须向经济部的资讯平台申报董监事、经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东等实质受益人资料。若未依照修正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限期未改正,处代表公司之董事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罚锾,经再限期未改正者,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其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公司登记。
另外,根据该草案,公司应于每月15日,将实质受益人资料于电子方式申报至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资讯平台。但符合一定条件之公司不适用之。至于申报资料则包括:实质受益人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持股数或出资额,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至于是否要排除那些公司?是否包括国营事业在内?李镁说,排除对象未来会订出子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