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如/会计师资本额签证是存是废?

会计师资本额签证的存废,引发正反不同意见。(Photo by Fiona Becker/Flickr)

文/马秀

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建议:当公司设立或变动资本时,若股东全以现金出资,不会遭遇评价问题验资应由政府机关资讯科技之助而自行办理,不再烦劳会计师,反对的会计师不少。笔者说明废除此制的理由

废除此制,一般常听到的理由,有:一、该制度效果有限,未能防范空壳公司,二、其他国家少见,连曾采此制的中国大陆也不再要求验资。但尚有其他理由,说明如下。

三、会计师签证之功用

须请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情境甚多,如:银行之融资签证、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表的签证、非公开发行公司财报的签证,以及公司设立或变更资本时的资本签证,至少4种。第1种签证,申贷人为了降低贷款利率,会主动请会计师查核,无须订定法令强加要求,其他3种签证虽都有法令加以规定,但立法时间不同,显示对其需求之强弱不同。立法时间越早,需求越强,查核报告使用者越多,立法理由也越坚强。这3种签证的立法时间,分别为民国57年、69年及90年。57年订定证交法,要求会计师进行查核签证,69年修正公司法第20条,作出相同要求,二者均属例行性签证,每年都有。90年修正公司法第7条,增加资本额签证。90年之前,公司之资本额不是无人审核,该审核者为政府机关,90年首次把该公权力下放民间。

立法时间越晚的签证,需求越弱,立法理由越隐晦不明,会计师签证之功用也越少,到资本额签证,查核报告的使用者只剩经济部一位,目的是在形式上帮助经济部履行其监督公司之责。

▲公司之资本额原审核者为政府机关,90年首次把该公权力下放民间。(Photo by Ken Teegardin/Flickr)

四、经济部所颁行政命令已无所附丽

民国55年,公司法修正,第156条增加最低资本额之规定。有了本项要求,公司办理设立登记,若当时营运所须资金之数法定资本额为低,则负责人可能出现虚增资本之动机,资本不实之风险提高,验资之需求因而强烈。于是,立法院在最低资本额仍存之情况下,于90年将公权力下放,增加一项会计师的法定业务。经济部乃于91年订定「公司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该办法于102年更名,改为「会计师查核签证公司登记资本额办法」。98年修正公司法,废除最低资本额制度,资本不实之风险已降低,验资的需求不如过去殷切。91年出生的行政命令已无法律可附丽,理应废止。

五、新制定的行政命令无法达成立法目标

会计师查核签证公司登记资本额办法于102年颁布,与原行政命令相较,其修正之处甚多。修正后办法要求的查核程序数量有限,主要只有核对存折、送金簿而已,并未要求会计师向负责人询问、分析所取得资讯,回答攸关问题,或连股东人数若干,也只有在闭锁型公司之资本签证才须辨认,根本未要求会计师去辨认股东是否为人头,与防止空壳公司、人头股东之目标相距甚远。它不再明示要求会计师须验证委托人身分(第10条第1项);当会计师发现虚伪情事时,也不须拒绝签证(第10条第2项);还在查核报告新增限制使用段(第9条第3项),不让别人看到查核报告;还缺乏会计师承接客户规范,又未提醒会计师须对期后事项负责。事实上,当受查客户诚信不足,存心容忍股东实际不缴纳股款而以申请文件表示收足,或先收取股款,再于办理登记后的期后期间发还股东,或任由股东收回,会计师即使已提出查核报告,仍有滥接客户、未履行期后期间责任之失,违背审计准则公报第46号「会计师事务所品质管制」、第55号「期后事项」等。

还有,查核办法要求会计师的查核签证,须在股东缴款当日金融机关营业终止后为之,而查核报告注明的时间,依惯例,却只有日,没有时、分,报告外观完全无法提供受查者是否真正符合规定的资讯,也严重背离报告准则的要求。让会计师一方面白白辛苦,查核无效,另一方面,只承担一丁点责任,完全与国际脱轨,贻笑大方,也让不知情的外人质疑出具如此报告会计师的水准

基于以上理由,再加上近年来资讯科技之进步,过去经济部做不到的事现可轻易办成。于是,废除本制度成为民间公司法修法委员会不能不作的选择。►►►掌握最新观点,给88论坛粉丝团按个赞!

作者:马秀如,政大会计系教授,研究专长 公司治理、审计学成本会计、内部控制,公司法全盘修正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