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签证报告 最迟8月2日递交
财政部24日表示,会计师代理企业需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及108年度未分配盈余并缴纳税款,而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最晚须在8月2日以前递交给国税局,否则企业无法适用交际费、盈亏互抵等优惠。
官员指出,如果是采邮寄或是临柜递件方式,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必须在今年8月2日前送至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征所等。如果是采线上递交资料,则会计师必须在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
若会计师代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签证案件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签证报告书,将视为普通申报案件,无法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也无法享有较高交际费列报限额。
盈亏互抵为公司当年度营收有亏损情况时,亏损额度可在当年度及后续十年减除所得额,等于用过去亏损减免所得额,为企业减税工具,若无法适用将影响企业税负。
另外按照查核准则规定,企业也可列报交际费,一般而言以全年进货净额、销货净额低于3千万元(小型企业)、介于3千万元~1.5亿元之间(中型企业)、介于1.5亿元~6亿元之间(大型企业)、超过6亿元(巨擘企业)等累进门槛计算。
不过,如果是委托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签证申报者,交际费上限即可从一般上限提高到蓝色申报书规范。以一般小型企业为例,进货部分的交际费上限以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1.5设算,销货部分交际费上限为全年销货净额千分之4.5。至于中型、大型、巨擘企业则按照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设算。
若小型企业适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签证,而且在今年8月2日前完成递件,则进销货交际费上限可分别提高为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2、全年销货净额千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