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死刑存废?司改国是会议的鸵鸟心态

▲死刑存废问题国人关心重点,应列入司改国是会议讨论。图为2016年4月10日的白玫瑰凯道游行。(图/路透社

每当发生杀人事件法院未对被告科处极刑,而以「有教化可能」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时,因不符国民法感情社会期待,均一再引发大众对废除死刑与否的激烈辩论,耗损司法公信力司法院长许宗力曾在2016年11月1日就职演讲时表示,应以人民观点,推动务实、有感司法改革,惟观察此次司改国是会议所列议题,却完全避谈国人关心的废死与否争议,以及死刑裁判和执行等相关议题。

废死是人类追求人性尊严及道德文明的终极目标,各国因国情文化或政治考量,而异其脚步或有反复情形,自不足为奇。而我国在2009年引进《两公约》成为国内法,国家当有履行其逐步废除死刑的义务。2013年3月国际人权独立专家审查台湾落实《两公约》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与建议」第56点中曾建议,「政府应该加紧努力朝向废除死刑,首要的决定性步骤就是立刻遵守联合国大会的相关决议案,暂停执行死刑。」

为避免两极对抗或造成司法困境笔者先前即提出「死刑暂缓执行处置」的构想,意即犯行重大的杀人案件法官应考量人民的法感情及社会期待,兼为安抚被害人家属的创伤,避免引起重大的冲击,宜为死刑宣告,并考量其将来有无教化矫正之可能,在审判阶段尚难确认之情况下,判决主文可作2至5年的「暂停执行死刑」附加宣告,以观后效。如在监待决矫正期间,经严密考核结果确认表现良好,忏悔有据,且与被害人家属进行修复关系,确有回归社会之可能性,即由执行检察官向原裁判法庭提出声请减处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间即处于停止执行状态,符合联合国决议的要求及国际独立专家的建议。若发现确有冤抑情形,亦可从容进行平反救济;反之,如怙恶不悛,已无教化可能,求其生即不可得,则待期满后即依法执行。此时杀人偿命的应报观念获得某程度的满足,执法者亦不致于畏缩瞻前顾后而进退失据。

再者,独立专家也提到,「直到完全废除死刑之前,中华民国(台湾)政府应确保所有与判处及执行死刑相关的程序与实质保护措施被谨慎的遵守。」在判处死刑时,为求慎重,建议应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维持二审死刑判决采用一致决,除有特别规定外,应自行判决。又被告的听审权属于宪法保护诉讼权的核心内涵,而第三审虽是法律审,但原则上仍应容许被告到庭听审,特别是死刑的案件。惟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89条将言词辩论与否交由法院裁量,剥夺被告受公开审判的权利,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第1段规定。因此,最高法院不得任意剥夺被告之听审权,且刑事生死量刑之言词辩论,应调查相关事实及法定事由作为取舍标准,其事项应予规范列举,以免发生实务运作上及裁判的歧异

面对废死争议及死刑裁判与执行等相关问题,政府不应继续抱持鸵鸟心态,自陷于「司法困境」。笔者建议应改变排除的决议,尽速列入此次司改国是会议作充分讨论,寻求可行之方策,才是正办。若刻意搁置不谈,试问该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赢回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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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