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oitte税务专栏-中美贸易战对移转订价之影响

随着中美贸易战时而剑拔弩张,时而休兵协商,加上美国期中选举结果,导致美国关税策略令人雾里看花,可以确定的是,台商企业已从本次贸易战体悟到,相对于以往透过集中生产获取规模经济之思维,未来势必考量分散生产基地,以免受贸易战烟硝四起所苦。

过去企业于综合考量劳动力成本、土地取得成本、产品运输成本供应链群聚效应租税奖励措施等各因素之下,执行生产集中策略,借此提高生产效率效能,虽有部分企业为因应客户在地采购之要求而采取当地生产或建置物流仓库之策略,惟追求规模化生产、享受规模经济效益仍是市场主流。然近年来国际政经关系形势诡谲多变,此次中美贸易战彻底提醒企业注意全球布局之必要性。

自中美贸易战开打以来,已有许多先进撰文提醒企业于前进东协或中东欧等地区投资时应注意当地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各项税务成本以及是否可运用租税协定、自由贸易港区等租税优惠以减轻租税负担,笔者在此即不再赘述,惟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分散生产基地之时,可能立即面临移转订价的大挑战

首先,转移生产基地等相关流程再造有可能立即构成移转订价所规范之「企业重组情形故应注意是否有出走税或企业重组之常规补偿议题。此外,重组后可能面对集团关系企业间的交易增加,故企业亦须特别留心集团个别成员的功能执行、风险承担与控管,以及资产使用(包含资金、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入),是否与其所获得之利润相称,鉴于集团主档及国别报告之提交义务资讯揭露程度,加上各国税务机关有志一同朝向加强资讯交换之广度深度的方向前进,笔者在此呼吁企业不可轻忽调整前、后以及调整当下,可能引发之各国税局移转订价查核风险。

以台商企业拟在美国设立销售据点或发货仓为例,非美国企业在美国境内自行销售其在美国境外生产之货物产生之所得,美国税法过去采取部分归属于生产地部分归属于销售地之原则,认定归属于销售地部分系为美国来源所得而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自2018年起,新法令改为采取完全依据生产地之原则,在同时满足(1)货物百分之百在美国境外生产,且(2)在美国境内自行销售之前提要件下,针对在美国境内自行销售所产生之所得,有可能得主张非为美国来源所得,故无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在美国设有销售据点或物流仓库之企业应把握机会立即检视营运模式以及投资架构评估是否有此法令之适用。

面对诡谲多变之贸易战争,以及各国税务机关对于跨国企业移转订价查核的重视,台商企业于进行供应链调整时,亦应同时关注移转订价风险的管理又值此经营环境相对艰困之时机,建议可咨询税务专家,或有当地国家法令变革之适用,对于管理税务成本不失为一大助力

(本文作者张宗铭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陈怡伶为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