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年年提特别预算已成为政府戒不掉的瘾

工商社论

依据我国预算法第83条的内容,为因应国防紧急设施或战争、国家经济重大变故、重大灾变、不定期或数年一次之重大政事行政院得于年度预算外,提出特别预算。从字面上言,看似四平八稳;然而「紧急」、「重大」如何严谨界定,避免浮滥,令人关心。

检视近二、三十年来之时间历程台湾政府密集的提出特别预算,不但破坏预算筹编制度,割裂年度预算的完整性,扭曲政府收支全貌,且由于特别预算多以举债方式融通,排除公共债务法等的规范,严重破坏财政纪律,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预算法既然规范特别预算之提出,需具有特别性、重大性、紧急性,就不应经常性的提出,否则有名实不符之嫌。需要深切检视的,近年来台湾真处于多事之秋,需透过一连串特别预算紧急应变?还是政府抱持便宜行事心态,大开举债方便之门?甚至有美化政府财务状况之讥?由于特别预算实乃紧急应变权宜之策,不应年年提出;然若一年之内提出好几个,显示政府预算筹编、执行与考核,大有可议之处。

从新古典总体财政理论言,经常性、恒常性政府支出,应以税收支应;突发性、临时性政府支出,若经由改变税制、增加税收因应,缓不济急,故以举债方式融通。由于举债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未来税收,从长远言,需要从税制变革及加强稽征上增加收入,以期改善财政状况。故而举债只是降低政府财政融通之交易成本,不是白吃午餐,必须慎重行事。遗憾的是,对政客言,为了套取政治利益,却让后代子孙承担成本,成为白吃的午餐,难怪乐此不疲!

由今(2020)年4月监察委员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政府迁台至2019年底,共办理51次特别预算;其中自1998年修正预算法后,21年里办理了27次特别预算,平均每年一次以上,几乎年年执行,甚至一年多达四次。且多有特别条例提供编列特别预算的法律依据。此种特别预算「常态化」现象,不但造成预算编列浮滥,甚至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有失「特别」应具有的意义。例如台湾水灾风灾频仍,为了有系统的持续防治,何不正常性、系统性的编入年度预算中呢?经常性的基础建设亦然

政府「常态化」透过特别条例编列特别预算,推其偏好原因,来自不同层面。从财源需求面观察,关键问题在于台湾近20年来租税负担率严重偏低,税收占GDP比率几乎都在12%至13%之间徘徊,使得经常性收入不但不足以支应具资本性支出,甚至连支应经常性支出都显得吃力,故而有将部分经常支出移列特别预算之嫌,有其不得不然苦衷。虽然政府所编制的109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自88年度经过22年后,再度达到岁出入预算平衡,实非易事。然在此同时,由于经建、国防支出被法定义务性支出所排挤,推动前瞻基础建设及新式战机采购2项特别预算,仰赖举债融通,甚至使得特别预算被质疑为达成总预算平衡的工具,更加凸显国家税收不足问题。

专属法律面观察,持续性公共建设计划支出,可以循正途编入正常预算,为何偏爱特别预算,堂而皇之以举债融通,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透过特别法方式,排除公共债务法第5条第7项有关年度举债流量管制,以及预算法第23条有关举债收入不得充经常支出之用的规定。如此做法,当然违反财政纪律法的精神。例如扁政府5年5,000亿「新十大建设」;马政府4年5,000亿「爱台十二项建设」,蔡政府8年8,800亿「前瞻基础建设」,均是以特别预算方式破坏财政纪律。

从政治压力面观察,由于这些特别条例及特别预算,极大成份来自利益团体及选票压力,政治属性极强;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透过举债来融通,让没有选票的后代子孙承担成本,实乃其利之所在。且可规避较严谨的成本效益评估过程,制造时间上的紧迫性,企图降低预算监督力道

最后,为期矫正特别预算「常态化」之偏颇现象,关键在于政府应追求国家整体财政的根本平衡;尤其是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推动税制改革,提高租税负担率,增进税收结构与经济成长的良性互动关系,并且改进税制不公平现象。同时须针对重大支出计划,加强成本效益评估,透过滚动式检讨,停止缺乏效益的支出项目。这些才是负责任政府的应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