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大法庭救得了高达八成的司改不满意度吗
▲大法庭即将于7月4日正式上路,统一最高法院各庭的法律见解,期盼能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度。(图/视觉中国)
据中正大学犯罪研究中心调查指出,不满意司法改革成效的民众高达80.9%,仅有21.9%民众相信法官能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如此低迷的司法信任度,个中原因可能是诉讼制度面使然。即便法官有独立审判的空间,然若少数以此为名,各吹各的一把号,反而加深司法见解歧异,更令民众无所适从。
为此,2018年12月7日修正的《法院组织法》第51条之1,增订「大法庭」以裁判法律争议,其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对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而大法庭也将在2019年7月4日上路施行。
司法是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若法院判决不受信任,那是很危险的事!设置大法庭的原因在于,最高法院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终审机关,各庭就相同事实的法律问题,倘若发生见解歧异,将影响裁判的安定性及可预测性,使下级法院无所适从。因此,司法院参考德国最高法院的「小庭代表制」精神,设置大法庭来统一最高法院各庭的法律见解,就不同庭的歧见作成统一的中间裁定,再交由原审法庭据此作成判决。
可向大法庭提案的,分为最高法院各庭自行提案与当事人声请提案。自行提案因事由之不同,分为歧异提案与原则重要性法律见解之提案,皆属于义务提案;而当事人声请提案则属于裁量提案,须符合《法院组织法》第51条之1规定的提案种类、范围及法定程式,否则会被裁定驳回。
至于原则重要性法律见解,是指具有促使法律续造价值,或新兴、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问题,有即时、预为统一见解之必要性者(修正条文第51条之3的立法说明),但听起来似乎过于抽象且不易操作,因此最高检察署吴巡龙检察官建议参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则》第10条规定制定规则,认定法律见解是否具有原则重要性时,应参酌下列事项:1.下级法院间之法律见解是否不一致或与第三审先前见解不一致;2.法律见解是否涉及人民之重要权利。笔者除认同外,建议亦得包括当法律见解具有重要公益性或紧急事由。
目前的判例和决议是最高法院统一裁判见解的机制,属具体个案外的表示意见,非基于审判权所为。大法庭实施后,原来的判例、决议制度未来将走入历史,但新制度施行的过渡期间怎么办?最高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前依法选编的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而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选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笔者认为,未来对于具原则重要性法律争议的个案,基于公益立场,建议宜允检察总长有向大法庭提案的声请权。又,大法庭容许法官判决书中得公开不同意见书,笔者建议,开庭时可全程录音且对外公开,除了接受社会检视,更有助各级法院的法律见解统一,亦可提升民众的法治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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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