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刘懿德/【公司法大翻修】弹性员工奖酬助企业留才

企业希望借由公司股票的发放奖励或激励员工对于公司更具向心力,为此《公司法修法将其法律依据明文化,有助企业留才。(图/CFP)

为了让企业在经营上得以灵活运用不同的薪酬方式奖励、激励员工,在今年8月间《公司法》修法前,于第235条之1第3项就已经明订员工的酬劳可以使用股票或现金方式给予;而且此处所称的股票,并未限制必须是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但因为公司原则上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之外,不得自将股份收回、收买或收为质物,因此在本次《公司法》修正时,于第167条第1项将第235条之1明文增列成为公司不得自将股份收买的除外规定,让公司为了上述目的可以收买公司已发行股份并转让予员工。且本次修法也增订第235条之1第4项:「公司经前项董事决议以股票之方式发给员工酬劳者,得同次决议以发行新股或收买自己之股份为之。」经董事会决议以股票方式发给员工酬劳时,可以于同次会议决议是以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或是收买自己公司的股份方式为之。

以上修法目的,是将公司为了发放员工酬劳而收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并将该股份转让给员工的法律依据予以明文化,且公司可在同一次的董事会决议以股票的方式发给员工酬劳外,并可同时决议是要采用以「公司发行新股」或「收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方式来支应,而不需分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来决定,减免需要多次召开会议的繁琐。

此外,有鉴于企业希望借由公司股票的发放奖励或激励员工对于公司更具向心力与认同感,《公司法》于民国90年间修法时,原已因为前述理由而增订第167条之1、第167条之2关于实施员工库藏股、员工认股权的规定,包括让公司可以收买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库藏股之后再转让予员工,以及员工可以依约定价格认购特定数量之公司股份;本次再行修正,修法理由则是考量企业多有因应其在公司经营、管理等面向上的需要,另外设立具有研发、生产或行销等其他功能面向的从属公司,且大型集团企业可能会基于集团发展整体性的考量与规划而建立完整的企业内部制度,包括集团所属的各公司采用相同的员工奖励标准制度,衡量此类大型企业为了留才,在员工奖酬制度上会需要更大空间与更多弹性,因此参酌外国实务作法,将前述的员工库藏股、员工认股权的实施对象,允许公司以章程明定的方法,拓展到符合一定条件的控制公司或从属公司的员工,希望借此保障股份的流通性,以及切合公司经营实务上的需求。

同时,《公司法》第235条之1针对公司以股票或现金发放员工酬劳的对象,原本仅限于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司的员工,此次修法则一并将范围扩大到「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公司的员工」,赋予企业在员工奖酬制度上拥有更大空间与弹性。

再者,因员工的报酬可以给予公司股票来支应,且可以是公司已发行股份,也可以是公司发行的新股,又《公司法》第267条第1项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除经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外,应保留发行新股总数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员工承购。」而对应前述让企业在员工奖酬制度上能拥有更大弹性与空间目的缘故,本次修法也于同条增订第7项,允许公司将得承购新股股份的员工在章程中明订扩及到符合一定条件的从属公司或是控制公司的员工;同时,公司如果是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时,也可以在章程中明订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从属公司或是控制公司的员工。透过此次修法,未来公司在支应员工奖酬就更有弹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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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刘懿德(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