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制开大门留创业家 修正案拟引进闭锁性公司

撰文刘绍梁

检视一下物联网行动通讯、分享经济机器人、颠覆性创新、其他国家推动文创科技的复合外销,甚至阿里巴巴的马云猎豹基金的傅雷,连袂来台吸睛演讲,还重金求才,这些目不暇给的现象让我们一则以喜,又一则以忧:喜的是看来又有一波新经济模式呼之欲出;但忧的则是台湾是否会错过这股热潮商机

行政院国发会、经济部科技部等相关部会心里有数,这几年很积极的推动新方案,譬如创业拔粹计划,与美国加州矽谷重新搭桥等,希望左手撒钱,右手松绑,让台湾的青年创业家可尽早得到金援,也能挣脱法令限制,放手一搏,打个世界杯。要政府给钱说不定还比较容易,初创公司所需种子资金其实不太多。反倒是要政府给力松绑法规,才真是「知易行难」,挺伤神的!让密集创新事业留在台湾我们的《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实在不具吸引力。即便创办者与主导的创投事业都来自台湾,营业重心也在本地,仍有许多投资案是用注册在美国德拉瓦州(Delaware)或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的公司!既然工具好用,使用者众,也是必然。

如果主导创投机构是外国人,更可能采用境外公司。道理很简单:出钱多的人声音比较大,且国外的创投实务已有数10年,没有太多的无谓法令限制,「约定俗成」形成一种网络效应,用境外公司也就顺理成章。这好像在有些国家,虽然法定清偿货币是本国的国币,但不论债权人债务人大家都用全球通行的美钞。这个比方似乎不伦不类,但充分彰显出欠缺主体性的警讯

其实,早在2008年中旬所推出的资本市场发展方案,就已经开放境外公司以F股「来台」申请上市柜,因为在过去20多年,许多在传统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台商,为因应成本上升等经营环境改变的挑战,早就透过境外公司转赴海外投资发展。

吸引台商「回台」上市柜,鲤鱼返乡,给逐渐稳定成长的台湾经济加一把力,也是顺其自然,当然就需要法令松绑的配套措施。由此可见,用闭锁性公司打开公司法制的再生之门,不是太惊悚的标题

2008年开放F股上市柜就像开放使用美钞一样的有雅量,但这只是治标;务本之计还是在修订我国的公司法制,让它的竞争力可以提升到等同境外公司。这就是这次引进闭锁性公司的《公司法》修正案核心思维

2008年的开放F股上市柜是为了让中小企业(SME)台商回乡; 闭锁性公司的推动则是让「密集创新事业」(intensively innovative enterprises,简称IIE)尽量留在台湾。相对于SME对台湾的传统产业的贡献…….

精彩全文,详见《台湾银行家5月号》。※ 本文由财团法人台湾金融研训院授权刊载,未经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