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樱琴/闭锁公司的巧妙运用──公司法修正后的怪现象

大立光执行长恩平。(图/资料照)

陈樱琴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副教授,曾担任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专攻经济法、公平交易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深入观察湾产业法制,强调「财经正义」的重要性

大立光是上市公司知名股王经营团队研发创新备受市场肯定,近来也和其他面临接班的企业一样,展开第二代传承部局

报导,除了去年九月成立的闭锁公司外,今年九月又声势浩大成立另一家闭锁公司,纳入家族二代大股东股权,其系合法向上市主管机关申报转让持股,而且若干财团或大型家族企业也有类似操作,引起市场关注,值得就《公司法》的理论与运作偏差加以探讨。

《公司法》2015年修正列入专节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第十三节356之1至356之14),2018年再度修正并放宽若干规定。

当时立法目的是为了「新创公司」,希望股东会弹性运作,赋予企业自治空间,闭锁公司的重点包括: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限制其转让股权、不适合公开募集证券、可发行「无票面金额股票」、章程可设计各种特别股、可私募公司债、股东会开会及表决权运作多不适用公开发行公司等。

重点就是「闭锁」,因为不是公开发行公司,「关起门」来由公司章程决定内部人股东怎么做。

去年再度修法对盈余分派亏损弥补放宽规定,原本限制每半年会计年度分派之,后来改成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一样,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分派,也就是说,原本为强化股东投资权益,参与闭锁公司投资,虽然经营团队可能「以不甚透明」方式运作,但至少可如期分到盈余,现行法删除这个规定(356之10),以后闭锁公司更加「闭锁」,任由章程所规定董事会自行运作,几乎不受《公司法》的限制。

台湾公开发行公司或上市上柜公司「家族企业化」问题,一直是产业发展何去何从的「拔河之战」,如果任由大股东掌控股权,永远是家族下一代接班,如何能重用专业经理人,摆脱「家天下」的局面。

何况有甚多「败家子」,不只接班不顺,还砸了老牌企业的名声,负责人吃上官司、身陷囹圄,致数千、数万员工流离失所,血淋淋教训常有发生,而且如果家族企业接班纠纷扩大,更重复轮回这种现象

闭锁公司立法引进英美国家的经验,为了让新创公司易于募集资金,不像一般公司僵化运作,但「橘逾淮而为枳」,引进台湾以后,迭有少数新创公司公告经济部商业司的资讯网站,但有若干并非新创事业而系家族或财团控股的「闭锁公司」。

《公司法》的学者在立法之初,即语重心长指出,「闭锁公司」再加上「法人股东」制度的操弄,台湾的财团可能利用投资公司的方式,以家族控股,来投资上市柜公司,而「金字塔顶端」的控股公司永远是闭锁在其家族成员之内,于是形成终身董事长、总经理或大股东的怪现象

知名经济学院士也针对台湾公司组织的「套套公司」提出质疑。也就是公司原本应是由「自然人股东」投资,个人依其投资股权而享盈余负亏损,可是台湾的公司法允许「法人股东」,因此形成一层又一层的公司,用法人公司去投资另一家公司,而且这种投资关系可以好几层,甚有辗转到境外设投资公司,或者外资、中资混于其内,甚难去判断原始股东是谁。

《公司法》立法原意和企业巧妙运用,可以说是历来修正最奇怪现象,如涉及不法,对主管机关是一大考验,如任由家族集团企业误用闭锁公司制度,投资大众所期待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分离」将永远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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