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玲》对司法正义最后的期待

法界人士表示,中天换照不过、假处分遭驳回是台湾新闻史及司法史上的污点。(本报资料照)

在中天新闻台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裁定出炉前,虽有以妇联会声请假处分胜诉案例自我勉励,但不幸的,中天假处分案一如预测,难逃驳回命运

首先,裁定认为中天未「释明」于本案诉讼具胜诉之高度盖然性。在法律上,「释明」与「证明」强度不同,只要阐明本案具有胜诉之可能较高,即可认定已尽「释明」之责。本件从NCC行政处分案件数之争议,到听证会鉴定人偏颇离席程序违失,乃至于评分标准的事后修改,更遑论总统府密件评委预设立场,这些行政瑕疵、政治操作全民有目共睹。但假处分法官不顾上开明显瑕疵,就事先越俎代庖,预先实质审查,否定本案诉讼胜诉的可能,未审先判,全然不给中天一丝暂时存活的机会,难怪全民哗然。

其次,裁定主张依《卫星广播电视法》以「许可制」每6年换照一次,中天应有换照不准之预见及准备。但若以此种见解判案,所有须依法核准换照之经营者只能做短期规画,不能长期经营,因为「原则准许、例外不准」之信赖原则在此根本不适用,长久以往,台湾企业奔逃海外,国外业者根本不敢来台投资,因为这种不确定的风险太高。

而更让大众讶异的是该裁定违反经验法则,认为因中天尚有「综合台」及「娱乐台」,相关设备人员都可互相流用,且中天新闻也鼓吹改用YouTube收看,所以不换照仍可继续经营,对于中天的经营权员工工作权及民众收视权并无重大损害或有急迫危险,如果本案中天最后胜诉,对于营业收入及商誉损害也可以金钱赔偿或其他适当方式回复。

想请问法官,您的意思是说记者可改行做艺人?新闻可以娱乐化?家中没有网路收看YouTube的人权益无损?中天收入及商誉损失可用百姓纳税的钱来赔吗?

第三点认为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主管机关依法监督。实际上,《卫广法》第12、13条对于媒体之监督管制仅限于不得委托他人经营,执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设定担保,须遵守硬体架设、使用频率及工程人员之资格与评鉴制度等,法官硬将新闻媒体的软体与硬体的分际混淆,并说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可依法监督。此无异将电台执照、经营权及人员设备与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混为一谈,只说新闻媒体是公器要监督,却对新闻及言论自由需否列入监督避而不谈,简直是大开台湾民主倒车。

第四点说因为中天与系统业者间为私权行为,所以公法不介入,表面看似公允。但当NCC主委陈耀祥记者会直接点名中天的52频道希望给公广集团时,就涉及公法关系。因为各系统台将新闻台都集中于49~55台,52台一旦让出就不可能再回复,难道法官不看电视的吗?

中天换照不过、假处分遭驳回是台湾新闻史及司法史上的污点,期待最高行政法院受理抗告的法官能发挥道德勇气,尽速裁定抗告成立,这是人民对司法正义最后一点点卑微的寄望。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