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良/原料、制程不对,就是不合格

▲顶新无罪后,大统劣油台糖求偿也败。(图/东森新闻)

文/杨志良

人命关天、健康第一,食品安全应该坚守最严格的标准,只要原料不对,例如是工业用或动物用,不管如何精炼、如何通过检验,就是不合格制作过程也一样,例如装废弃物的桶子,不管洗得再怎么干净,就是不能用在食品容器。这是铁则,绝不容许一丝模糊空间,更不是靠「检验合格」可以蒙混闯关的。

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地球上有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不论是化学的、生物的或是物理的(如放射物质),种类之多不可计数,每样都要检验,实务上不可能做到。真要如此,只怕人类没有食物可吃,也没有食品工业了。例如牛乳中本来就不应该有三聚氰胺,因此以往不会列入检验项目,直到有黑心商人添加了,才只好加入。

所以,食品的检验是在原料及制程都合乎规范前提下,对产品从事几项指标性的检验,作为最后一道关卡。例如在生鲜食品生物性污染方面,通常只检查大肠杆菌一项,只要超过标准,就是受到污染而不能食用,不必再检查是否有霍乱菌、伤寒菌、肉毒杆菌等等。当然,若霍乱流行,则必然加检霍乱菌。在化学的毒害也是如此,通常只检验几种在台湾特别常发现的农药抗生素等等。总而言之,检验只是最后手段,如果早在原料及过程就不合规范,根本不用检验,就是不合格。

顶新获判无罪,引起激烈讨论,有人认为又是恐龙法官,有人认为不可民粹,法官是以无罪推定判案,检察官要负举证责任,而不是由被告承担提出没有犯案证据,否则必然屈打成招,每案必破,且可一案两破。食品药物管理署及检方未能在一开始确切掌握越南的原料来源,是不是能供人食用的油脂,只由彰检到顶新屏东油槽采证,以快筛法检验,并发布说「检验合格」,无法做为法律认定违规的依据,似乎显示法官判案并没有违背证据原则。

但如同文章一开始所说的,只要原料不符标准,就是不合格的食品。检验只是最后一道且十分松散的防线,根本不该当做判案依据。彰化地院说顶新油槽油品是未精炼的油品,虽被检出重金属,但重金属可藉精炼过程去除,成品未必含有重金属,所以判无罪,实在是大错特错。网友以「照此逻辑,大便高温高压消毒后,也可检验合格供人食用」讥讽,不无道理。

另外两个案例也显示,不少法官只是抱着条文判案的法匠。一案是塑化剂团体求偿,法院轻判,因消费者无法证明身体受害来自违法添加物。另一案为彰化地院驳回台糖向大统长基进货的橄榄油因含有铜叶绿素,造成台糖重大金钱商誉损失的赔偿要求,理由也是未能举证铜叶绿素橄榄油造成人体伤害。

法官没有知识,也要有常识,不少有毒物质在人体的作用是长期累积,作用缓慢,等到对人体产生明显症状,不知何年何月。因此只要严谨的国际科学文献已经证明,达到一定浓度就会有害人体,并经WHO、美国FDA、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认定的有毒物质,就是最好的证据,根本不必修法就应引用据以判决。

食品药物管理署及检察官不可官僚便宜行政,法官更不可食古不化,活在侏㑩纪,否则民众难有食能安心的一天。

●作者杨志良,亚洲大学健康管理学院讲座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