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务入股闭锁型公司 课税出现新规定

▲资诚会计师事务所外观。(图/记者陈莹欣摄)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财政部于12月24日发布解释令,个人以劳务出资、取得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应在取得股份日认列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依法课征所得税。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说明,财政部曾在104年11月函规定,个人以劳务作价投资闭锁性公司,依所取得股权是否限制转让期间,区分2种不同的所得计算及课税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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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财政部新解释令规定,不再区分取得股权是否限制转让期间,一律以劳务作价取得股份时点认定所得已实现,以抵充的出资金额计算所得课税,如同个人以财产作价投资公司取得股份的课税规定。

另,在新解释令发布前已发生的案件,仍适用104年函释规定课税,且因所得属性为其他所得故免扣缴,但公司应依规定列单申报。林巨峰提醒,新函释发布后,公司应在个人取得股份时,依提供劳务性质分属股东的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并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