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翻修 刘连煜:恐扼杀股东提出公益性议案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审查公司法,政大法律教授刘连煜接受ETtoday独家专访提出建言。(图/期交所提供)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立法院今天审查公司法,公司法权威、政大法律系教授刘连煜表示,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4项的修正条文,是为维护股东提案权、落实股东民主原则,修法立意良善,但修正条文的一字之差,却可能造成扼杀股东提出公益性议题机会建议维持现状或加入但书。

公司法第172条之1的立法原理在于世界各国为鼓励股东民主,让股东也能提案至董事会讨论,其中关键点在于第4项,现行条文规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这样的限制包括,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提案股东持股未达1%者、该议案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刘连煜指出,国内公司法的基础之一是源于美国法,美国法律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便以此条条文来保障股东提出公益性议题的议案,到公司股东会来讨论,例如注重环保、多聘雇残障人士,或是烟酒广告不找明星代言等公益性议案等,避免因不利企业获利而无提出讨论的空间

依据公司法现行条文,目前虽无提出公益性建议案先例,但能保障股东的公益性议题的提案权,但是这次修法,无论是行政院或立委版本,多将第172条之1第4项的条文文字改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应」列为议案。

「这条修法如果通过,反而会扼杀公益性建议案的可能性,」刘连煜说,股东为善尽社会责任的建议案,通常被归为「非股东所得决议者」项下,现行法令让公益性建议案,仍有提案及讨论空间,但如果修法通过,变成完全被排除在外,反而失去督促企业善尽社会责任的美意

刘连煜说,欧美等先进国家,注重企业社会责任,通常由环保团体或是小股东,提案督促企业,例如让鲔鱼罐头公司,在捕捞鱼获时能避免误捕海豚,或是对人体有害的烟品,要求不找影视明星来代言等,或是要求企业多聘雇残障人士等提案。

「得、应的一字之差,却可能将公益性议题的提案机会给堵住了,」刘连煜强调,建议这次修法应该维持现状况,如果一定要修正,最好加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公益性建议案,不在此限」的但书,才能真正发挥公司法督促企业善尽社会责任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