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大翻修 防公益信托控股化

公益信托修正重点

避免公益信托沦为富人节税财团控股工具行政院会22日通过「信托法」修正草案,避免公益信托沦为财团控股工具,明定公益信托仅得于信托财产总额5%范围内购买上市上柜公司股票,且对单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该公司实收资本额5%。

同时,增订年度最低公益支出比率,不得低于前一年底信托财产总额2%或年度收入总额60%,以杜绝「假公益、真避税」。避免同为从事公益的财团法人沦为富人节税与财团控股工具,「财团法人法」已在2019年修正,惟公益信托部分仍有漏洞法务部因此提出修正草案,堵住漏洞,这也是信托法上路后,最大幅度修正。

台湾是在1994年导入公益信托制度,到2020年止,许可设立公益信托件数已逾260件,信托资产规模高达727亿元。但有些变成「假公益、真避税」,因此行政院提出修法,要让公益信托真的信托为公益,而非为避税。

避免「假公益,真避税」情形发生,修正草案增订公益信托办理公益事务的年度支出,应达一定比率,不得低于前一年底信托财产总额2%或年度收入总额60%。

防止公益信托沦为财团控股工具,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机制。事前须符合中央主管机关所订「现金总额比率」,否则不予许可;设立时非现金财产达一定价额者,应提财产运用计划,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许可。

事中方面,接收非现金财产捐赠达一定价额者,应提出财产运用计划,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部许可;同时只能在财产总额5%范围内,购买上市、上柜股票,对单一公司持股不得逾5%,但经政府核准者,不受5%限制,维持弹性

事后方面,公益信托关系消灭后,财产仅得归属于公益法人、公益信托或各级政府。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修正草案明定,信托行为所定信托关系消灭后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以同一主管机关监督的公益法人、公益信托或各级政府为限。

此外,为强化资讯揭露制度、监督机制,明定主管机关应定期派员实地查核外,并建立公益信托的资讯揭露制度,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行为内容、经主管机关备查书类表册及补(奖)助、捐赠资料资讯网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