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朱萱谕/【公司法大翻修】大同条款是良药或毒帖

▲《公司法》修正增订第173条之1,借以解决「公司派」不召开股东临时会的僵局,也就是俗称的「大同条款」。(图片提供/镜周刊

《公司法》修正条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大幅修法的条文中,立法目的为强化并保障股东的权益及实现公司治理的制度,最具争议及讨论话题的条文,即新增订第173条之1:「I、继续三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之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II、前项股东持股期间及持股数之计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之持股为准。」由于此一增订条文被称为「如市场派对抗公司派之经营权争夺战上映」,也是坊间所称的「大同条款」,引发各界热烈讨论,在此藉本文剖析

在2018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公司法》运作以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意旨,股东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东临时会,除符合持股时间比例的限制外,尚须报请主管机关许可,旨在防止股东任意召集股东,漫无限制提出议案,干扰公司营运,甚或争夺公司经营权,影响公司的正常营运。但在现实资本市场下,确实也存在着少数股权(或称万年董事会)垄断公司经营权的诟病,其中更以「家族企业」最为明显。当公司经营绩效不佳而影响投资人的权益时,股东想召集股东临时会,却面临召集程序门槛的重重关卡,造成欲挑战「公司派」经营权也难上加难。

为防止「公司派」的不当经营、应为而不为,以及强化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平衡下,因此《公司法》修正时就增订第173条之1,借以解决「公司派」不召开股东临时会的僵局。

此一修正的中心内涵,乃为透过股东多数决的表决程序,形成股份有限公司意思机制,符合公司治理原则,并落实股东平等原则」也可避免公司遭到少数股份之股东操纵,因而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不过,《公司法》第173之1增订,未来恐将面临下述问题

1.此修正等同告知「公司派」一大警讯,「公司派」为防堵「市场派」的手伸入公司经营权,势必须加码收购股份以巩固自己所保有的经营权,对于「公司派」的经营者无疑将增加庞大成本

2.有关召集股东临时会是否有时间或次数之限制?依照经济部就《公司法》修正疑义研商会议纪录结论为并无限制,得重复行使之。这无疑将助长「市场派」可以无限上纲多次召开股东临时会,造成公司经营权动荡不安,致企业根本难以无法稳定经营。

3.当「市场派」取得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时,欲发送召集股东临时会通知前,恐将面临公司拒绝提供股东名簿,形成有召集权却无法实质召开的窘境,因此《公司法》修正时,也同时增订第210条之1规定请求提供股东名簿,如拒绝提供遭到新台币(下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而公开发行公司则处以24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然实务上于经营权争夺时,相较于经营权的价值,前述的罚锾对于「公司派」而言,仍不足以吓阻,未来「市场派」股东欲召集股东临时会运作上仍会遇到卡关

4.在「市场派」股东符合《公司法》第173条之1规定召集股东临时会,进而改选董监,入主公司经营权。然对于投资人而言,公司营运的绩效才是重点;故由「市场派」大股东进驻掌控公司经营,是否亦可创造营运丰收,还是只是取得公司的外壳,将又是另一个要探讨的问题。

此次《公司法》第173条之1的增订,打破以往不少上市柜公司发生经营权持股少却能实质支配公司的怪现象。看来未来「公司派」想保有自己长年掌握经营的利益,势必要投入更多资金,方能巩固自身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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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朱萱谕(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高雄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