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钟亦庭/【公司法大翻修】增订多种特别股类型,企业经营更弹性

▲《公司法》修正后增订更多种特别股类型,使得企业股权安排、财务调度经营策略更有弹性。(图/视觉中国CFP)

公司于募集资金时向投资人所发行的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一般投资人所购买的股票,即为「普通股」,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享有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投票表决议案、获得股利分红等权利

然而,现行公司实务上,企业经常遇到股权安排的难题。以家族企业为例,家族企业经营者希望让有意愿、有能力经营的家族成员,能保有稳定的经营权,但仍让其他的家族成员保有参与及了解的权利;或者当家族成员无意接班,欲从外界寻求专业经理人协助时,虽将经营权移转予他人,但家族成员仍希望能对企业保有一定的股权。

新创企业为例,新创企业于成长阶段时,希望吸引外部投资人投资,但原经营团队仍能保有经营及决策的权利,直到企业发展逐渐稳定,且投资人及原经营团队也培养出相当共识及默契后,再使其他投资人参与并享受企业发展的成果

换言之,公司有资金上的需求,又不希望影响原有团队的经营权,因此在《公司法》条文中另外确立了特别股制度,即允许公司发行特别股,一方面,可以提供特别股的股东一些特殊权利,借以吸引投资人认购股票;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特别股的股东某些权利,以保障原经营团队的经营权,而此次《公司法》已针对特别股的规定有了修正。

依现行《公司法》第157条规定,公司可以运用下列条件设计不同的特别股类型,例如:

1.特别股分派股息红利顺序定额定率。2.特别股分派公司賸余财产的顺序、定额或定率。3.特别股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顺序、限制或无表决权。4.特别股权利、义务的其他事项等。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限制特别股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以及选举董事监察人的权利,或者让特别股的股东无任何表决权,但是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优先提供较高的利率,借以吸引企业及法人愿意投资。

纵使之前就已有特别股制度,但企业能设计的特别股种类仍有限,不足以因应商场上瞬息万变的状况及需求。因此,参酌《公司法》第356-7条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中关于特别股设计的规定,《公司法》修正案大幅放宽企业的自治空间,增加许多特别股的条件。

修正后的《公司法》第157条规定,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比公开发行公司,能更多元化地设计特别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新增的特别股条件列举如下:复数表决权特别股或对于特定事项具否决权特别股、特别股东被选举为董事、监察人的禁止或限制、特别股股东当选一定名额董事的权利、特别股转换成普通股的转换股数、方法或转换公式、特别股转让的限制等等。

《公司法》修正后增订更多种特别股类型,使得企业股权安排、财务调度、经营策略更有弹性,如能善加利用特别股制度,量身打造能满足企业及投资人双方需求的特别股,让投资人能多元选择投资标的及赎回时机,则企业将更能无后顾之忧地冲刺打拚,投资市场也能更加活络,并带动市场经济提升,打造三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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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钟亦庭(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