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钟庆/《公司法》翻修! 企业社会责任与新创产业规范松绑成亮点
▲公司法新制将上路,其中,企业社会责任入法、新创产业规范松绑成亮点。(图/pixabay)
划时代的新公司法制即将展开,本次修法主要朝弹性化、国际化、电子化以及公司治理强化的修法方向,除了希冀建立更健全的公司体制,最大的亮点应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入法与对新创产业规范的松绑。
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部分,本次修正在公司法第1条新增第2项,明定公司除以营利为目的外,并得采行增进公益的措施:「公司经营业务,应遵守法令及商业伦理规范,得采行增进公共利益之行为,以善尽其社会责任」,这一条虽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将企业社会责任正式纳入法律条文里,明示我国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从其修正理由说明:我国越来越多公开发行公司已将其年度内所善尽社会责任之活动,在其为股东会所准备之年报内详细载明,实际已化为具体之行动,鉴于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已为国际潮流及趋势,爰予增订,导入公司应善尽其社会责任之理念。
▲此次修法,将企业社会责任正式纳入法律条文里,显见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重视。(图/pixabay)
实务上,台湾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买卖中心于2010年发布「上市上柜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实务守则」及「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引导台湾的上市柜公司能够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并落实诚信经营,另于2013年公布「2013强化我国公司治理蓝图」,作为推动公司治理及社会责任政策之指引。
证交所亦于2014年订定「上市公司编制与申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作业办法」针对特定上市公司要求编制与申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证交所亦将2018年公司治理评鉴中企业社会责任评鉴比例从2017年的18%调整成21%,可看出主管机关与证交所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之重视。
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泛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所有利害关系人的责任,以达成经济繁荣、社会公益及环保永续之理念,谈到此部分即回到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也就是公司究竟是为了股东而治理,亦或包含员工、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整体之利益?
从美国早期判决来看,倾向股东利益优先,最经典的案例是Dodge v. Ford Motor Co.,法院判决福特公司应增发1900万美元的特别股息给股东。
而在Smith v. Barlow 一案中,法院则认为公司以公司资金捐款给学校,表面上看似减损股东利益,但实质上可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对公司发展有利,而认为该捐款合法,倾向鼓励企业负起社会责任,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于美国之落实已是众所皆知,创造公司与社会双赢之局面。
中国大陆于1993年制订公司法时,即于第14条有相关规定,惟该规定语意不清,无法真正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之要求,故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于第5条明文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国大陆企业社会责任之实务规范于我国一样,以证券交易所规定为主,如上海证交所于2008年5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于网站揭露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我国证交所调高公司治理评鉴中企业社会责任评鉴比例,可见其重视程度。(图/记者李孟璇摄)
我们以台积电2017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为例,其于2017年之具体成果包括积极回应全球永续趋势,正式成立台积电慈善基金会,聚焦独老照护、孝道推广、弱势关怀及环境保育、依循《责任商业联盟行为准则》,增进供应商稽核及训练课程的质与量、通过购买绿电、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方案,建立更完善永续议题沟通机制。
特别是台积电慈善基金会在去年花莲地震后,由基金会董事长带领台积电员工前往赈灾与协助灾后重建,让台积电企业形象更上一层楼,即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带来之实质效益。
▲花莲地震后,台积电慈善基金会董事长张淑芬,带领逾700位台积电员工及其眷属,搭乘台铁专案观光列车莅临花莲,以实际行动支持花莲观光。(图/花莲县政府提供)
此次企业社会责任之入法相信对台湾在国际投资形象上,将有很大加分的作用,我们也期待企业能真正落实其企业社会责任、善待员工,让台湾工作环境与投资环境能有所提升。
在赋予新创企业发展条件,此次修正对于企业内部扩大员工奖酬工具,对外则让非公开发行公司除私募普通公司债外,亦得私募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而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行票面金额股,也可发行无票面金额股,赋予新创企业更大经营弹性及更多筹资管道。
此外,于第157条修正特别股约定内容,针对非公开发行公司,新增公司得发行禁止或限制董监当选席次的特别股,也可以发行保障董监当选名额的特别股,避免新创事业于获得金主投资后,失去经营主导权。
并新增第228条之1:「公司章程得订明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为之」,便利新创事业吸引资金,让新创产业更具竞争力。惟此部分对于新创公司松绑规定,大多参考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是否会对设立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排挤效应,值得后续观察。
●作者蔡钟庆,真理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中正大学法学博士。最高法院助理长、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专员、台湾证券交易所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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