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银董事改选逼近 股东名册爆争议
彰银6月16日将改选董事,随着时间逼近,争议一波接着一波。根据彰银独董潘荣春友人透露,彰银独董为了行使该等监察权,以书面函达彰银5日内提供最新股东名册,并告知应提供的格式等,不料却遭刁难,痛批「这样独董还能落实监察的功能吗?」
友人指出,彰银独董为行使该等监察权,2017年4月18日以书面函达彰银,在函到5日内提供最新股东名册,并告知应提供的格式,到了期限仍未接获通知,直到独董数次到彰银了解状况,而后才收到要求说明监察的具体理由,以及应签具的保密承诺函。
友人表示,独董虽对于应事先告知监察目的一事有所不解,但仍依彰银秘书处要求,签具承诺并载明具体理由后函复,事后却获董事长以简讯告知「…大伙讨论..对您的使用内涵亦有疑问或保留」。
独董于5月2日行文金管会及证期局、银行局以及彰银董事长要求进行调查,并于5月3日正式委请律师再次发函,请求于5月4日前提供资料,目前仍未取得。
据转述,依公司法第218条规定,监察人可以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以往彰银的监察人阮清华担任彰银监察人期间,曾3次向彰银要求提供股东名册,也都顺利拿取以行使职权。
有人质疑,此次独董欲行使公司法第218条之监察权时,却反常遭公司内部要求说明取得该等资料监察目的,此次请求的作法与往例相同,不料却遭刁难。
「以常理判断,若监察目的及范围事先告知公司,公司内部即可事先因应,如此还能达到监督公司的效果吗?」友人说,彰银在财政部之主导经营下,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独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却须先向经营团队报告说明监察目的及范围后才能行使职权,不符组织运作及独董功能外。
友人痛批,难道彰银独董在行使职权时,要先跟经理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后才能执行?这样独董还能落实监察的功能吗,「彰银如此不尊重法律规定及独董职责,恐让人对其公司治理产生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