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侦查不公开无限上纲 司法公信无限挑战
▲检警调机关将「侦查不公开」无限上纲,让当事人与律师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几无资讯取得的权利。(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于日前就「侦查中当事人及律师知悉侦查进度及取得资讯」做出决议,并提出两项改革建议:建立侦查中当事人资讯取得权制度,原则上应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在侦查中的资讯取得权与阅卷权;检警调等侦办单位于传讯被告或嫌疑人时,应同时告知所涉犯之罪名及案情,也应适时主动将侦查进度告知当事人或其律师。
此项决议,彰显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侦查不公开」的问题。由于检警调机关将「侦查不公开」无限上纲,让当事人与律师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几无资讯取得的权利。司改国是会议能延续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37号解释之意旨,强化侦查中当事人与律师的资讯权,确实有助于提升人民对侦查期间的司法信赖,以达到司法改革的目的,此项决议内容深值赞许!
向来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被告」、「告诉人」,还是其辩护人或告诉代理人,若非检警调机关主动开示卷证资料予当事人,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能够取得的案件资讯难上加难。如果在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时,辩护人也不得检阅卷证资料,又如何能期待辩护人能确保被告的人身自由,而免受检方「不当羁押」的侵害?
幸蒙司法院大法官在2016年间已做出释字第737号解释,明确指出侦查中的「羁押审查程序」,应以适当方式,及时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获知检察官据以声请羁押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俾利有效行使「防御权」,俾符合《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而在汤德宗大法官提出,林俊益大法官加入的「部分协同意见书」中,也明确表示「羁押审查之程序,须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以有效行使防御权,避免发生违法羁押,始符合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要求」。此号大法官解释,也促成《刑事诉讼法》增订第33条之1规定,明文赋予辩护人在侦查中的羁押审查程序,具有检阅卷宗的权利。
不过,我国实务「侦查不公开」的问题,不是只有辩护人在羁押程序中的阅卷权,告诉人的阅卷权或资讯取得权,也是攸关告诉人的重大权益,但目前均未受到法律保障。特别是在被告获不起诉处分,告诉人提起「再议」的程序中,由于告诉人或告诉代理人完全无法检阅卷证资料,仅能凭借一份不起诉处分的内容声请再议,如何能期待告诉人具体指摘不起诉处分违法不当之处,使告诉人能透过再议制度确保自身权益?再者,纵使告诉人声请再议后,上级检察官将案件发回续行侦查,告诉人也只会收到一纸简单的「发回续侦」通知单,关于发回理由或有待侦查事项,检察机关却丝毫不予告知,则告诉人又如何主张权利或举证犯行?
检察机关往昔凭借「侦查不公开」原则的尚方宝剑,让社会大众犹如雾里看花,始终无法探知检察机关之侦查内容;也让「再议制度」沦于形式,上级检察官得不附理由,恣意决定是否予以发回续侦。但因当事人苦无卷证资料可资参阅,难以指摘检察机关的错误,也无怪乎社会大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信赖感尚难建立,也影响整体司法制度给予人民的形象。
笔者在此呼吁法务部,应合理限缩「侦查不公开」的适用范围,并由立法院修改《刑事诉讼法》,参照大法官释字第737号解释意旨,尽速在「再议程序」中,赋予当事人检阅卷宗的权利,或增订告知义务的规定,俾使告诉人能维护自身权益,被告也能有效行使「防御权」,以达到《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
●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