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侦查不公开无限上纲 司法公信无限挑战

检警机关将「侦查不公开」无限上纲,让当事人律师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几无资讯取得的权利。(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于日前就「侦查中当事人及律师知悉侦查进度及取得资讯」做出决议,并提出两项改革建议:建立侦查中当事人资讯取得权制度原则上应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在侦查中的资讯取得权与阅卷权;检警调等侦办单位传讯被告嫌疑人时,应同时告知所涉犯之罪名案情,也应适时主动将侦查进度告知当事人或其律师。

此项决议,彰显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侦查不公开」的问题。由于检警调机关将「侦查不公开」无限上纲,让当事人与律师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几无资讯取得的权利。司改国是会议能延续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37号解释之意旨,强化侦查中当事人与律师的资讯权,确实有助于提升人民对侦查期间的司法信赖,以达到司法改革的目的,此项决议内容深值赞许!

向来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被告」、「告诉人」,还是其辩护人或告诉代理人,若非检警调机关主动开示卷证资料予当事人,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能够取得的案件资讯难上加难。如果在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时,辩护人也不得检阅卷证资料,又如何能期待辩护人能确保被告的人身自由,而免受检方「不当羁押」的侵害?

幸蒙司法院大法官在2016年间已做出释字第737号解释,明确指出侦查中的「羁押审查程序」,应以适当方式,及时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获知检察官据以声请羁押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俾利有效行使「防御权」,俾符合《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而在汤德宗大法官提出,林俊益大法官加入的「部分协同意见书」中,也明确表示「羁押审查之程序,须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以有效行使防御权,避免发生违法羁押,始符合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要求」。此号大法官解释,也促成《刑事诉讼法》增订第33条之1规定明文赋予辩护人在侦查中的羁押审查程序,具有检阅卷宗的权利。

不过,我国实务「侦查不公开」的问题,不是只有辩护人在羁押程序中的阅卷权,告诉人的阅卷权或资讯取得权,也是攸关告诉人的重大权益,但目前均未受到法律保障。特别是在被告获不起诉处分,告诉人提起「再议」的程序中,由于告诉人或告诉代理人完全无法检阅卷证资料,仅能凭借一份不起诉处分的内容声请再议,如何能期待告诉人具体指摘不起诉处分违法不当之处,使告诉人能透过再议制度确保自身权益?再者,纵使告诉人声请再议后,上级检察官将案件发回续行侦查,告诉人也只会收到一纸简单的「发回续侦」通知单,关于发回理由或有待侦查事项检察机关却丝毫不予告知,则告诉人又如何主张权利或举证犯行

检察机关往昔凭借「侦查不公开」原则的尚方宝剑,让社会大众犹如雾里看花,始终无法探知检察机关之侦查内容;也让「再议制度」沦于形式,上级检察官得不附理由,恣意决定是否予以发回续侦。但因当事人苦无卷证资料可资参阅,难以指摘检察机关的错误,也无怪乎社会大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信赖感尚难建立,也影响整体司法制度给予人民的形象

笔者在此呼吁法务部,应合理限缩「侦查不公开」的适用范围,并由立法院修改《刑事诉讼法》,参照大法官释字第737号解释意旨,尽速在「再议程序」中,赋予当事人检阅卷宗的权利,或增订告知义务的规定,俾使告诉人能维护自身权益,被告也能有效行使「防御权」,以达到《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