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密帐案一审 李登辉无罪 刘泰英判刑2年8月
外交部返还国安局先垫付巩固南非邦谊剩余款,遭刘泰英、前国安局长殷宗文(已殁)及前总统李登辉侵占案,扰攘11年后,台北地方法院15日宣判,李登辉无罪,刘泰英依与公务员共同侵占公有财物判处2年8个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刘泰英有罪部分,国安局前会计长徐炳强(无罪确定)依殷宗文的口头指示,将国安局所有美金750万元公款之美金旅行友票7500张交付刘泰英,而刘泰英在收受款项后,即联系尹衍梁隐匿款项来源,并即另开立台综院亚太银行帐户用以买股票、债券基金,之后陆续购买房舍,直至91年3月媒体揭露时均未用于情报工作,显然将公款用于私人的台综院。
刘泰英在收受此款时未了清点,及将美金750万元现金换为旅行支票,已足以切断这笔钱和国安局关联,但刘却再要求尹衍梁以其名义捐款给台综院,显然知道这笔钱是非依合法程序取得,而要再以人头名义捐款使它正当化,从而刘泰英和殷宗文意图台综院不法所有犯意联络,利用不知情徐炳强将他持有的国安局公款变易台综院持有犯行足堪认定,而后刘亦在国安局要求下签有领据。
虽检察官认为李登辉有与刘、殷共同谋议侵占国安局公款,挪为其私人台综院使用,但法官却是认为刘泰英在殷、徐要求下补签款收据,并前往桃大溪「鸿禧山庄」面见李登辉,殷并请求以补办公文方式,以应付国安局查帐,但被李登辉拒绝,徐炳强草拟的备忘录及晋见李总统报告书,并不足以认定李与刘、殷有挪移公款的谋议和决定。
其他论证也多是检察官推断之词,并无证据可资证明,按起诉意旨认被告李登辉所涉共同侵占公有财物罪嫌之证据,未达通常一般人之均不致有所怀疑,又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证明犯行,自应喻知李登辉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