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平》广电三法违宪 撤照违法

NCC拒绝让中天新闻换发新执照,引发外界质疑政府打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刘宗龙摄)

通传会否决中天新闻换照一案,严重戕害言论自由,唯传播学界法学界仍多「变色龙」,纷纷撰文发声为NCC护航辩解。变色龙们辩护的主流主张认为,根据《卫星广播电视法》的相关规定,新闻台并非万年执照,定期换照乃依法行政,NCC的决策,有理,且无关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

此说诡辩矣!最大的盲点误谬在于:同属新闻媒体报纸杂志等纸媒体,并无换照之规定,何以广电媒体却须定期换照?纸媒体能享有100%的言论自由,广电媒体却只能享有执政党和政府允许的言论自由?广电媒体的所有权人不同,享有的言论自由也有差异?不同的媒体,享有不同尺度和标准的言论自由,难道台湾媒体的言论自由,也是「一国两制」甚至「一国多制」?

广电媒体定期审议换照,源自广电三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广电三法有没有违宪的问题呢?《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载明:「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1条则说「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换言之,中华民国国民,无论其宗教信仰、种族、党派、也无论其是否在媒体工作,也不论其在广电媒体还是纸媒体工作,所享有的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就应当一律平等,怎么会因为在广电媒体工作,他们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就受到了特定年限的限缩?

不仅如此,广电三法还将广电新闻业者董监事资格、总经理资格履历、股东背景、经营成效、制作内容排频区块甚至频道价格、月费等等,巨细靡遗地加以管控箝制。这样的管控箝制,未见于纸媒体,也没有实施于新兴的网媒、通讯传媒如LineTV,AppleTV以及OTT平台。广电三法对广电业者的箝制与管控,违背了宪法人人平等的精神,限缩了广电业者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的自由,是严重的职业歧视。

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NCC遂行换照审议时,大量参考了所谓观众的检举内容和数量,这样的作法,等同于煽动不同意见的族群霸凌另一群人,并某种程度地限缩了他人的言论自由。这不仅有违人人平等的原则,且将陷社会于相互对抗、相互敌视的危机之中。

简单说,广电三法与其相关行政命令所构成的「法网」,彻头彻尾是一套违宪的法规。那么,NCC根据违宪的法规,对中天换照做出的裁决,以及对其他广电媒体所做的任何裁罚,还有正当性吗?

当然,为NCC辩护的变色龙们,定然会用两点理由来驳斥广电三法违宪的论点。一是广电频道是公共资源,不容滥用。二是广电三法未修订前,恶法亦法,依法行政有其正当性。

无线频谱确属公共资源,根据宪法的平等原则,属于公共资源的无线频谱应该公开竞价拍卖,以求机会均等。包括中天新闻在内的卫星频道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系统纯属商业频道,与公共资源毫无关系,其经营管理早应全面自由化,让市场机制和观众的遥控器来决定各个频道的存活转型

然而,广电三法和NCC目前的政策行为,既不敢捋无线频道既得利益的虎须,也无能开放卫星频道和有线电视系统的市场竞争。如今,NCC否决了中天换照申请,主委护驾公广集团进驻,非但搞不定其他频道代理集团,又闹出总统府在后授意的「腥闻」,足见在严管的广电产业里,只有利益之争,没有言论的自由。

其次,如主张「恶法亦法」有理,那么,动员戡乱时期的戒严法系,不也是恶法亦法吗?何以事隔几十年,民进党要推动所谓的转型正义呢?说穿了,NCC撤了中天的照,变色龙们拍手叫好,只因为他们根本不在乎所谓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他们将中天换照一案视为「敌我斗争」,既然是敌我斗争,当然不会将言论自由授予敌人了。

恶法非法,广电三法是台湾解严后的党国威权主义的余孽,违宪的广电三法至今犹存,一是行政机关的便宜行事,一是立法机关的怠惰无能,一是广电业者的噤若寒蝉。唯有废了广电三法,才能证明中华民国有别于中国大陆,是个遵行宪法,捍卫言论自由的国家。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曾任有线宽频产业协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