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房屋税违法违宪 陈冲:不废也要降

▲前行政院长陈冲。(图/记者林信男摄)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近期许多地方政府,有意调高房屋税,不过前行政院长陈冲投书媒体痛批,房屋税违法违宪税基计算方式相当可笑,建议内阁声请释宪或立即修法,房屋税不应调升,甚至该废除,「不废也要降」。

陈冲投书内容指出,台南市宣布,明年起将大幅调涨房屋税,且溯及民国90年以后取得的房屋;财政部也称,明年至少会有12个县市,提高房屋税;然而,房屋税根本是个违法、违宪的税目

陈冲认为,过去因作为税基的房屋评定现值偏低,税率不算高,在顾及地方财政的前提下,许多人愿意容忍房屋税的存在。

不过陈冲强调,部分「无知政客」把打房当作民粹话题,推动2014年房屋税条例修法,台北市还率先提高标准价格评定方法,自2015年起,台北市房屋税便明显提升,带动财政收入增加,使各地方政府心生向往。

陈冲表示,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因此人民不该因对财产具所有权,而被课税;况且,土地法第187条也规定,「建筑改良物为自住房屋时,免予征税。」

陈冲认为,错误的税基、过高的税率,将使房屋税成为「侵害基本人权的违宪议题」。

对于陈冲的意见,财政部提出以下3点回应:

一、上开自住房屋应依土地法第187条规定免税问题,前经司法院释字第369号解释,房屋税条例就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间等项既分别定有明文,则其第1条关于征收房屋税之依据、第5条关于税率、第6条关于授权地方政府规定税率之程序及第15条关于减免房屋税之规定,与宪法第19条规定并未抵触。

二、上开解释文亦指出,类此土地法及房屋税条例相关规定不一之情形,应检讨修正,俾资兼顾法律条文相互间之协调。经于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房屋税条例第1条为:「房屋税之征收,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三、房屋税之课征自应优先适用房屋税条例相关规定,所报导有关自住房屋课征房屋税乙节,并无违法违宪问题,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