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逼石化业迁总公司「不然断管」 学者批:违宪违法

高雄市府要求石化业者公司南迁,但行政院官员学者都认为恐怕违宪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高雄市政府拟定工业管线管理自治条例草案,要求石化业者必须在2016年底将总公司迁到高雄,确保管线所有人就近监督及管理管线,如果不配合,市府将直接「断管」处置。但行政院认为,该草案恐怕有违宪之虞,学者也指出,高市府此举逾越地方政府权限,侵害平等权财产权权益

高雄市政府10日市政会议通过「高雄市既有工业管线管理自治条例草案」,规定目前已经在高雄设工业管线的石化业者,不但要缴纳管线监理检查费用,依规定提送自主管理计划,还必须将总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迁移到高雄设籍,才能继续使用既有工业管线。

目前清查出的89条既有工业管线分别属于13家公司,其中中油就占45条,但只有台塑荣化2家总公司设籍高雄,如果这项自治条例通过后,包括中油、中石化、台石化、长春、大连、等11家石化业者都将被迫迁移总公司。

对此高雄市政府经发局长曾文生强调,该条例是为了高雄的安全着想,并非针对特定公司,因为工业管线大多运输化学原料,担心如果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市府找不到公司负责人,所以才要求业者将总公司迁到高雄,若企业不配合,市府会可以要求停止使用管线。

但这项自治条例的合法性却受到质疑,据《联合报》报导,有行政院官员指出,该条例恐违反宪法保障的「迁徙自由」,市府也必须说明企业总部设在高雄,与维系管线有何正当合理的关联,否则可能违反行政法「禁止不当连结」的规定,此外,现行公司法也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将总公司设在哪里。

报导指出,还有法律学者批评,自治条例的内容逾越地方政府权限,侵犯宪法上的平等权、财产权,制定过程也应让业者参与讨论,才符合程序正义,而且如果高雄市府可以高举公共安全大旗,要求特定行业迁总部,其他县市是否也可以仿效,「看起来像是搞县市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