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解职五里长 公然违宪违法(沈迺训)

因陆配身分遭内政部解职的前南投县议员史雪燕(左二)2日在国民党立委翁晓玲(左)等人陪同下举行记者会,指出她已经卸任2年,内政部才要求提供放弃国籍证明,这是政治动作,操弄两国论。(本报资料照片)

全台有5名里长被指具有大陆国籍,遭内政部以违反《国籍法》规定,去函地方主管机关予以解职;并搬出去年政院公布的新函释,指称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明显有别,按《宪法》、《国籍法》等规定,过去认为大陆人民具有等同我国国民之函释解释,不再适用。此举等同双少数的民进党政府,拒绝依法行政,滥用行政解释权力,用法律位阶最低的行政命令,强压位阶更高的《宪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是公然违宪违法,形同正式开启以行政命令治国的反民主行为。

早在蔡英文政府时期,一名陆籍男子来台单车环岛时,于高雄路竹遭路灯电死,其家属提起国赔诉讼。当时地院法官引用法务部于82年8月5日以(82)法律决字第16337号函释,认为「本件经本部大陆法规研究委员会研议,其结论为:所谓中华民国人民,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之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地院亦就本案函询陆委会,究竟大陆地区人民应直接适用《国赔法》的国人资格,抑或为《国赔法》第15条外国人平等互惠之规定时,亦做出适用《国赔法》的回应。

在法院采用陆委会函释回文认定该案适用《国赔法》,并作出赔偿判决后,执政的民进党政府却又因政治考量,决定废弃认为「陆籍人士为我国民」的行政函释。问题是,行政机关废弃函释的动作并没有解释法律的效力,而法官审理案件时,虽可就各机关的行政命令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但《释字第216号》也明文指出,法官并不受各机关所发布之行政命令拘束。

因此,一旦发生司法机关对适用同一法律之见解有异,司法机关可自行依法判决,亦可因认为有统一见解之必要,请求释宪统一解释。

为此,政院当时曾表示,往后凡涉及中国大陆人民的权利义务,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明定。而《宪法》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涉及中国大陆人民的权利义务事项的根本母法、特别法,实际上是丝毫不容《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进行逆向解释。

回过头来看,目前民进党政府对5位里长采取解职的行为,只能够暂时、片面的制造出「陆籍人士非我国民」的表象。因为,5位里长大可进行行政救济,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待穷尽救济时亦可声请释宪;而审理此案的法官既可依法判决,也可认为主管机关对相关法规的解释有违宪争议,迳而停止审判声请释宪。

总之,绿营执政当局这种滥用行政解释权力,曲解法意,恣意破坏国家宪政体制的行为,殊不可取,尤须重重谴责之。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