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特赦必须寻求民众理解(沈迺训)

传蔡英文总统下周将发布特赦令,赶在520前特赦前总统陈水扁(见图),针对4大案「赦刑不赦罪」。(本报资料照片)

近日社会瞩目者,包括废死释宪与特赦涉有重大贪渎的陈前总统等,两案均是将降低犯罪成本予以制度化的一种做法,不啻是背离民主法治所强调的平等精神,在在考验台湾人民对司法公正与平等的信任。而前者尚有其他制度上的刑罚措施,可对犯罪者罪责付出相当的法律代价;而后者则有暗示当上总统后不受任何法律追究的意涵,相对于前者对民主政治的危害恐怕不会更轻。

即便是民主自由政体制度,对于所谓统治者可能出现的败坏的意图,虽较集权式政体更有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的制度作为。然而在民主政体的宪政制度中,特赦作为总统单独可行使的国家特权,一旦该特权受到政治性的滥用,则将严重贬损民主政体相对威权政体基于法治的制度优越性。

一旦前任总统陈水扁受到现任总统蔡英文的特赦,在政治上,等同宣告总统贪污犯罪实质除罪化,往后也将形成一种「宪政惯例」,不分党派上台都能取得执行权力的政治正当性。如此是否会造成一种鼓励往后总统犯罪,甚至是总统为核心的集团式犯罪的现象?进而可能造成未来司法检调人员在面对总统可能涉犯的案件中,采取消极作为的办案态度,以免惹祸上身。

俄国多年前,曾以制定法律的方式通过了对卸任总统及其亲属的法律特赦豁免权法案,时任总统梅德韦杰夫率先适用。然而此法同时产生了对其他后续接任者的制度性保障,例如普丁,此制度设计即凸显了特赦权一旦使用对象是曾经、现在或者未来的特赦权力拥有者,致使制度欠缺利益回避的精神,带有强烈的自肥性质。如今台湾一旦特赦陈前总统,在政治上同样会产生宪政惯例的强烈作用,其作用等于「俄罗斯化」;且俄国尚要透过立法,台湾却是空白授权总统实施,反而意外凸显威权国家比民主国家注重立法正义的特殊矛盾现象。

易言之,如同大法官释宪遇到政治问题采取不予解释来自我限缩解释权力的精神,特赦权本身应当自我限缩适用范围,包括其适用对象是否应排除曾任总统者,或者采取负面表列方式排除内乱外患罪或者贪污罪的适用,方能防止总统权力滥用成为滥觞。

民进党自2016年上台后即高呼转型正义的政治口号,对数十年前国民党执政产生的各种不公义进行道德与利益上的清算,如今难道对象换成是涉己的陈前总统,就可将转型正义的精神扭曲,透过特赦的特权迳将带有贪污劣迹的那一页硬生地翻过去?

毫无疑问的,总统特赦是来自于宪法赋权下的特权,诸多国家均有此制度,也是民主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下,用来填补三权所不足或太过的例外状态。因此照理特赦不会或者说不应成为危害司法公正的制度性措施,而是用来解决制度与社会期待僵局的政治工具。但是一旦特赦的实施已经沦为完全的政治工具,而违反填补原先三权分立制度上的不足的初衷时,特赦就可能成为一种权力巨兽,用来吞食公平平等的正义价值,强烈动摇人民对民主法治的信心。

尤其当其适用对象是涉有贪污的前总统时,将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信条受到严重质疑。因此总统动用特赦权力的本身,就应当公开透明且符合当下社会广泛共识,透过形式上的民意支持赋予总统实施特赦的道德正当性,而不能单单只是总统权力考量的附属品。

目前层峰似拟以「赦刑不涉罪」模式处置特赦案,某种程度也是在最低道德层面寻求人民理解,同时寻求在野最小程度的反弹。如蔡总统决意如此,则诚心建议当以总统之尊召开记者会开诚布公陈明特赦理由,寻求当下民意最大程度理解,至少在形式上起到对特赦权力使用的尊重,或者是个不满意但勉强能为人民所能接受的作法。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