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必须寻求民众理解
(图/本报系资料照)
废死释宪与特赦陈前总统,两件事的本质都属于「降低犯罪成本制度化」,不啻是背离民主法治所强调的平等精神。尽管如此,前者尚有其他制度上的刑罚措施,可对犯罪者罪责付出相当的法律代价;而后者则有暗示当上总统后,将不受任何法律追究的意涵,对民主政治将产生严重的破坏性。
在民主宪政制度中,特赦做为总统单独可行使的国家特权,一旦受到政治性滥用,将贬损民主政体相对威权政体基于法治的制度优越性。
陈水扁若获得蔡英文特赦,在政治上,等同宣告总统贪污犯罪实质除罪化,往后也将形成「宪政惯例」,不分党派上台都能取得违法贪渎的正当性。如此是否会造成鼓励往后总统犯罪,甚至是以总统为核心的集团式犯罪现象?进而造成司法人员在面对总统涉及的案件时,采取消极态度以免惹祸上身?
俄国多年前,曾通过对卸任总统及亲属的法律特赦豁免权法案,时任总统梅德韦杰夫率先适用,此法同时产生对后续接任者的制度性保障。如今台湾一旦特赦陈前总统,在政治上同样会产生惯例作用;且俄国尚要透过立法,台湾却是空白授权总统实施,反而意外凸显威权国家比民主国家更注重立法正义的矛盾现象。
易言之,如同大法官释宪遇到政治问题采取不予解释来自我限缩解释权力的精神,特赦权本身应当自我限缩适用范围,包括其适用对象是否应排除曾任总统者,或者采取负面表列方式排除内乱外患罪或者贪污罪的适用,方能防止总统权力滥用成为滥觞。
特赦是来自于宪法赋权下的特权,诸多国家均有此制度,是民主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下,用来填补三权所不足或太过的例外状态。因此,特赦不应成为危害司法公正的制度性措施,而是用来解决制度与社会期待僵局的工具。一旦特赦沦为完全的政治工具,而违反填补原先三权分立制度上的不足初衷时,特赦就可能成为吞食公平正义的权力巨兽,动摇人民对民主法治的信心。
尤其当贪污的前总统被特赦,更将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被彻底颠覆。因此总统动用特赦权,应当公开透明且符合当下社会广泛共识,透过形式上的民意支持赋予总统实施特赦的道德正当性,而不能单单只是总统权力考量的附属品。
目前层峰似拟以「赦刑不赦罪」模式处置特赦案,某种程度也是在最低道德层面寻求人民理解,同时寻求在野最小程度的反弹。如蔡总统决意如此,则当以总统之尊召开记者会,开诚布公陈明特赦理由,尽可能寻求当下民意最大程度的理解;或至少在形式上起到对特赦权力使用的尊重,这或许是勉强能为人民所接受的作法。(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