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行政院提宪诉法覆议 越权违宪(纪俊臣)

行政院对《宪诉法》修正案的覆议权应是不存在。(资料照片,总统府提供)

立法院会日前三读修正《选罢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及《宪法诉讼法》3法,行政院长卓荣泰认为窒碍难行,表态寻求救济;其中,《宪诉法》三读条文已送达行政院,行政院确定将以覆议因应,预计在本周四于行政院会通过覆议案。

乍看之下,行政院似乎是要采行如国会改革法案的「行政救济模式」,先提出覆议,在覆议被立法院否决后,接着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固然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行政院行使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案之否决法案覆议权,形式上固属宪法授权之公权利,但就法论法该公权利之行使却有诸多可加商榷的余地。

盖否决权(veto powers)系总统制国家的特征之一,我国一般皆视为半总统制或准总统制国家,甚至可说是「偏于内阁制的总统制」国家;即是行使「五权分立国家」。就因是五权分立,该司法权之独立行使乃是贯彻宪政主义的表征之一。因之,对于《选罢法》、《财划法》等根本不涉宪法规范事项,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议,自属合宪行为;唯就《宪诉法》之修正案如亦由行政院迳向立法院提出「窒碍难行」之覆议,应属实质越权之违宪行为。

此可由下列三个层面说明之:一是行政院对《宪诉法》并无提案权。系因《宪诉法》为程序法,而非实体法,权限画分下将该程序法责由司法院为主管机关,或称法案提案机关。此由民国107年《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案,以至民国112年《宪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等二次修正皆由司法院提案,而非行政院,可资说明行政院如称该修正案公布后其有「窒碍难行」之处,应属事实无据,强辞夺理。

二是五权分立下,司法权行使不容行政院僭越,行政院在司法院尚可全权行使法定权力之衡平时期,如为司法院诉说该修正案有妨碍权力行使之虞,不仅是紊乱宪政,而且是威权政治的行径。

三是行政院如真不受限而就任何法律皆可行使欠缺制约的覆议权,一旦覆议不可决而失败,是否行政院长可负起政治责任,即行接受或辞职?值得执事者三思。

上次国会改革法案行政院覆议失败后,依《宪法增修条文》前揭条款后段规定:「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但行政院长不仅不接受该决议,尚且向宪法法庭声请「暂时处分」以阻却法案之即行生效和尽速判决违宪。行政院此种欠缺宪政主义思考的行为,系当前国家推动法治教育最不好的示范。

试想,行政院既主张自己是宪政秩序的捍卫者,就该以宪法实质赋予的政治公权利为范畴,去捍卫和行使该等合宪的政治权利,而不该尽是完全欠缺宪政主义基本素养的违宪行为,从而根本动摇国家的宪政秩序。

行政院对《宪诉法》修正案的覆议权应是不存在的,行政院最可行的作为就是依法副署将由总统明令公布之法律案,促使宪政秩序确实正常运作,而不至另起不必要的宪政危机。

(作者为国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