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今对「宪法诉讼法」修正案提出覆议:窒碍难行

阁揆卓荣泰(中),右为政院发言人李慧芝。(示意图/资料照/黄世麒摄)

行政院召开院会后记者会。(张薷摄)

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修正宪法诉讼法,行政院今向立法院提出覆议案,并提出3点理由认定上述条文窒碍难行。行政院长卓荣泰强调,相关修法是以立法凌驾司法、瘫痪宪法法庭运作,用不合理的门槛严重影响人民寻求救济权利,干预大法官行使职权,侵害司法权核心范围,因此依照宪法增修条文提出覆议,找出符合宪政与国家意义的最大共识。

立法院会12月20日三读修正宪法诉讼法、选举罢免法及财政收支划分法等案。其中,宪诉法三读条文已于24日送达行政院,行政院认为第4条、第30条及第95条条文,有窒碍难行之处,今天行政院会通过覆议案,将呈请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行政院3点覆议理由,包含一、妨碍宪法法庭运作,门槛过高且缺乏弹性,恐瘫痪宪法法庭。二、破坏宪政秩序,高度压缩司法运作空间,违反权力分立。三、影响权利救济,无法有效解决宪政争议,丧失权利救济功能。

卓荣泰表示,经研议后,宪法诉讼法条文第30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以立法凌驾司法,不合理的门槛对宪法法庭的运作造成实质的影响,违反司法院大法官宪法忠诚的义务,严重影响人民及机关寻求救济或解决宪法争议的权利,对我国宪政秩序造成危害。

卓荣泰指出,修正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对总统提名大法官后,立法院行使同意权的期限没有规定,无助于维持宪法法庭稳定运作,欠缺规范实义。修正条文第95条规定,使现任大法官无法行使宪法上的职权,瘫痪宪法法庭运作,且因欠缺过渡条款之设计,制定原以系属宪法法庭之案件无一妥善处里等窒碍难行之处,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提出覆议。

卓荣泰认为,我国宪法就政府体制采五权分立的五院体制,宪法的机关权利之行使不能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也不能侵害其他宪法机关的权力核心范围,或对其他宪法机关的权力之行使造成实质妨碍,也因此,立法对大法官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得过度干预或造成实质妨碍,否则及侵害司法权行使之权利范围,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

卓荣泰强调,行政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责任捍卫宪政秩序并守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本次透过覆议,希望透过宪政运作的过程,请立法院再次审议法案的内容,找出符合宪政与国家利益的最大共识,并妥适回应公民社会与各界的诉求,维护宪政体制的健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