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挑战 一波接着一波

(图/美联社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李维兹基(Steven Levitsky)和齐布拉特(Daniel Ziblatt),在2018年出版了一本书,名为《民主国家如何死亡:历史所揭示的我们的未来》。这本书指出,近数十年来,民主政体死于武装革命或政变的很少,死于民选领导人的却比比皆是──后者透过行政权力,强迫实施其所选定的政策。作者认为,一直到2016年,美国都还成功地抵制了破坏民主的企图;这要归功于有权力者遵守两个准则:「相互容忍」和「宽容」;后者的意义是「有意识地约束自己的权力,以遵守法律精神内容。」

最后那一段话非常重要,尤其是「精神」二字。法律的「内容」无论如何自以为周延,都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会出现不足。这就是为何法律要在第一条先书明宗旨」,也就是立法的「精神」。民主的真意在于,有权力的人会以「宽容」的态度,遵守法律的精神,从而确保民主。

如果此书在今年之后出修正版,相信会把这次美国大选所遇到的状况,看成是对民主制度的最新挑战现任川普总统一直到今天都拒绝承认结果,宣称自己是赢家,而且直接介入关键州的选举结果确认过程。他打电话给密西根州大城底特律所在韦恩郡两位共和党籍检票员,后者先前投票反对确认,后来又改变为同意确认,但在通电话后,二人均签署书面切结书,表明不同意确认,而成为川普律师提出诉讼的文件。后来律师撤回了告诉,但也见证了过程的险峻。

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处,都必须靠许多个人的勇气与判断,也就是要遵守法律的精神。这就是美国民主,也是世界任一国家民主的基石。可以想见,如果此二人从头到尾都拒绝同意,将为整个密西根州的确认时效投下巨大的变数

民主至少有两大基石:言论自由和投票。在台湾,有一个「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主管电视广播。NCC组织法第一条载明其宗旨是「落实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谨守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精神…」可见这是重要的独立机关攸关言论自由的保障。为了「超越党派」,此法规定委员中属于同一政党者,不得超过1/2。美国类似的法律则规定五位委员中至多有三位可属同一党籍。

台湾有另外一个「中央选举委员会」(中选会),也有组织法,其第一条说:「为贯彻宪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参政权本旨统筹办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事务…」可见这是另一个重要的独立机关,攸关选举的公正。为了「超越党派」,此法规定委员中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奇妙之处在于,美国是柔性政党,其党籍由公民在参与政党初选时自己登记。依据Ballot Access新闻的统计,两党加起来近8千万人,占本次美国大选投票者的一半,全体公民1/3。

在台湾,民进党和国民党都是刚性政党,一如苏维埃入党要申请,会收到「党证」,而且以后每年要缴党费。在此情况下,党员人数最大二党合计约55万人,只占成年人口3%:也就是绝大多数公民非党员,和美国完全不同。

所以,同样或类似的法律条文,其实际效果完全不同。对于美国而言,专家学者有登记的党籍为天经地义,但对台湾而言,无党籍常态

在这个时候,法律文字和精神的奥妙差异就出现了。在美国的独立委员会,党籍委员人数的限制有其效果,在台湾就很可能无效。有提名权的人,可以遵守文字,但一定可以找得到无党籍登记,但有强烈政党意识的人来担任NCC或中选会的委员。这时候,李氏齐氏所说的区别就重要了;如果有提名权的人,充分尊重法律的精神,会提名真正政党意识为中立者,以遵守法律的「精神」。如果不能这样做,将开始敲响民主的丧钟

长期而言,还是要把文字的漏洞补好。NCC组织法最早的版本,其委员由立院政党依照席次比率推荐,再由依照同样原则产生的审查委员票选产生;这样至少可以保障不会是一言堂。但这层保障被大法官释字第613号宣告为违宪。建议法界专家要积极找出合乎宪法的其他方式,确保不同党派倾向(而非党籍)的人,都可以参与独立委员会。

说组织违宪,是要保护宪法,但是宪法本身的民主都面临威胁了,谈其他的还有何意义?

(作者为东吴大学讲座教授、前行政院政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