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法官协会】法转司:审判独立无限上纲 无法建立司法公信

司法院。(图/记者林裕丰摄)

(编按:中华民国法官协会日前发出一篇声明,指控监察权之行使不应侵犯审判独立,不过同样身为司法一员的部份法官,却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

作者/法官翻转司法群策会。

台湾不少法官、检察官遇到外界对司法的批判,动辄祭起「审判独立」的旗帜。没错,审判独立确实是宪法明文保障的;只是,审判独立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达到更高目的与价值手段。当为了确保那更高的目的与价值时,才把手段的审判独立当成目的。

因此,当审判独立背后的那个价值被侵犯了,审判独立就是滥用、就要让步。而这个最高价值,就是民主法治国家的诫命─人权保障。

司法是为人民而存在的,当承审法官有违法滥权时,我国既然采行五权分立制,监察院作为准司法权一环,依宪法赋予的权限,具有监督制衡司法权的作用(它是外部的监督制衡力量,而不是法官们的职务监督权人)。因此,案件无论确定与否,监察权在必要时,自得启动。

监察权与司法权的纠葛

几十年来, 监察权与司法权互动屡生龃龉,最后双方协调而形成的宪政运作惯例,即明定在监察法施行细则第27条:「调查案件被调查人之同一行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者,不停止调查。但其行政责任应以犯罪成立与否为断而认为有必要者得停止调查。侦查或审判中案件承办人员,与该承办案件有关事项,在承办期间,应尽量避免实施调查。但如认为承办人员有贪污渎职或侵犯人权情节重大,需要即加调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实施调查。」

由此可知,案子未确定时,如果监委释明有调查法官影响人民权益的作为义务时,不是不能查。例如,法官贪污渎职或侵犯人权情节重大(如滥权羁押、案子摆烂多年不进行,让当事人权益严重受损),如何不能查呢?尤其「各界对司法是否独立公正运作疑虑甚多,为维持司法不受干扰,并为督察司法之怠惰或偏颇,应无限制监察权介入,以监督司法之依法运作」。(李复甸观点:监察权与司法权的纠葛)

▲监察院外观。(图/记者林健华摄)

案子进行中,如果有行政监督权存在的空间,监察权在那个范围内,就应该有空间。只是如何操作,不会被滥权,致不当影响到法官审判核心,这是必须仔细拿捏的。监察院应该善尽机关忠诚义务,以确保审判独立。这些说明告诉我们,不是法官都不能监督,一监督就影响审判核心。

至于这次法官协会发新闻稿所提的案件,是关于确定判决应该接受公评的命题,这涉及公评的主体是否应该有所限制?例如:作为重要政治部门总统可否对确定判决发言指摘?又或者,立法院可否通过决议,谴责确定判决不当?基于司法部门脆弱性,且难以与政治部门抗衡的特性,这些是应该避免的。

只是,监察院不是政治部门,而是准司法机关,其性质与检察机关监督法院裁判权力行使的功能是类似的。司法部门是比较有能力抗衡这些无法影响法院人事、预算的机关。因此,由监察院以制度性权力,来检核法院裁判权行使的最终结果妥适性,被认为是防止冤错误判的有益手段,应该是要被容许的,而许多的实证也验证了它的成效。

法官不语是真理?

我们当然知道司法独立的脆弱性应该予以呵护,许多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也都面临类似的问题。法官协会每年派员参与的国际法官协会很重视此一议题,认为司法机关或法官遇到外界对司法的批评或指摘时,都应该及时地回应、澄清。

阵子,美国川普总统因为法院判决否定他推行的政策,以政治语言恣意对法院体系抨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确实也做了必要的反击,这是为了保护司法独立及权力分立(川普批司法不中立 美首席大法官反击 )。避免政治性批评,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伤害,在台湾也应作如是观。而过去法官协会面临政治部门对台湾司法、个案审判的恶意批评时,虽然未必能采取持续、齐一标准的作为,却也不时选择性地作出回应,适时地为法官们发声。

只是,这与监察机构制度性地建请再审、非常上诉,不能等同视之。因为监察委员依照它的法定权限,如果调阅相关卷证资料研究后,认为法官违法滥权,大可移送惩戒;调卷研究后只是写调查报告,就像是学术研究,这意味监委某种程度也是对司法权行使的尊重,怎可反而推论出监察委员没有调查权限?侵害审判独立?

我们身为法官的一员,深知台湾司法的审判独立得来不易,但我们也深知审判独立是为追求人权保障、更高品质的裁判。面对政治人物、舆论媒体不尽合理的批评,司法人员都应挺身而出,适时的回应说明;面对监察委员制度性的监督制衡,则应予以尊重。也因此,我们不得不对这次法官协会所发的新闻稿,提出本粉丝页的一些不同想法,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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