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参审 司法大考验
当代法律:国民法官法正式上路
编者按:国民法官法于今年正式上路,是我国司法史首次由一般国民以法官的身分参与审判,刑事程序也迈入了一个全新的纪元,国民法官审判受到各方的瞩目,关切其是否确实能达到「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国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彰显国民主权理念」的立法目的。当代法律杂志于第16期特别邀请了针对此一议题有着深入研究的学者及第一线的实务工作者,包括台北大学法律学系颜榕助理教授、司法院刑事厅调办事法官陈思帆、最高检察署调办事检察官李濠松及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林俊宏,在国民法官法正式实施后,为文说明新制在各个层面值得关注的地方,希冀读者们在阅读后,更能了解其中重点及脉络。
国民法官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施行,接下来「所犯最轻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和「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者」二种犯罪类型,原则上都必须适用国民法官法审理。新的法制除了迎来不具备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进入国民法官法庭与职业法官共同参与审判以外,为了配合引入素人,卷证不并送、证据能力的前期裁定、集中审理、直接审理等审理相关制度,也进行了相对的调整,而这些审理制度的变化,将使台湾的刑事诉讼法制,出现天翻地覆的变化。
相对于卷证并送制,卷证不并送制(又称为起诉状一本制)指的是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会将用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资料,同时提出给法院,起诉时只会提出检察官认为被告所犯罪行的事实和法律上主张,至于证据资料的提出,则是在法院实际进行审理程序时,才由检察官在审理的过程中逐步提供给法官们检视及判断检察官在起诉书中的主张是否可采。
在素人法官加入审理后,素人法官因为只能短期到庭参与审判,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配合素人法官只能短期到庭的现实需求,无法将证据资料提供予国民法官先行阅览,此外,也必须使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在审判时的案件资讯相当,以减少因为审判资讯不对等所造成的权威效应,从而,案件的相关证据资料,就势必选择借由职业法官和国民法官同步于审理程序中共同检阅的制度设计,因此,法制上的选择,自然就会导向卷证不并送制的制度结论。
卷证不并送的另一个影响,就是所有的证据都只能够在审理程序中呈现给职业法官及国民法官,所以不论是书证、物证、人证或是其他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必须透过审理程序提供给法官。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本来就有直接审理原则的要求,但实务上对于相关事证都会转换为笔录的方式于法庭中呈现,例如部分书、物证会透过勘验程序转换为勘验笔录,而人证的部分,也常会有透过笔录呈现给法官的情形,也因为如此,现行司法实务的运作,可以说是大量倚赖笔录在运行。在国民法官加入审判后,势必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让法官直接接触证据的原始样貌的运作模式,必然会是国民法官法庭的常态,而这也是检察官和辩护人能够真正借由证据说服职业法官和国民法官必然的选项。
国民法官法庭的组成加入不具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后,检察官和律师必须说服的对象自然就不能再以职业法官为唯一的目标,也必须能够满足素人法官在法庭上的需求,如此一来,过往习于在法庭活动出现的专业法律用语,当然也要调整为素人法官容易吸收及理解的口语化表达方式。
国民法官法审判的判决,其实是一个由三位职业法官和六位国民法官共同组成的九人小组共同讨论及决策的多数决判决,虽然国民法官法规定判决后还是需要撰写判决书,但是九人小组成员间对于案件中证据的取舍及解读、个别要件的判断理由及结论、判决结果的理由及依据等,在客观上都难以完整在判决书中完整呈现,因此,判决书必须简化处理,也当然会是必然的制度结论。然而,因为判决书被简化了,判决书看不到国民法官法庭形成判决结果的理由依据及完整脉络,上级审法院因为无法看到相关的内容,也当然难以全面地审查国民法官法庭的判决结果是否妥适,因此,国民法官法的上诉审查,也很难再以判决书就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因为如此,上级审审查的重心就会转向国民法官法庭所进行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也代表了检察官和律师可以据以向上级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理由被大幅压缩,上诉翻盘的难度也自然大幅提升。
国民法官法带来的制度变革和后续影响,虽然初期只会停留在少数适用国民法官法的案件类型,但是长远来说,在国家制度的统合考量及合理运作下,自然会逐步外溢到非素人参与审判的部分,也因为如此,国民法官法上路的意义,不会只是素人进入法院而已,而应该认为是我国新纪元刑事诉制度的开端。(作者为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