剀剀案 国民法官参审的考验

(图/本报系资料照)

1岁男童剀剀由儿福联盟媒合保母照顾,遭凌虐致死引发公愤。近日,有民众在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提案虐童致死唯一死刑。惟此提案就算立法通过,基于不溯既往原则,亦无法适用于此次案件。但以现行法制而论,难道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依刑法第286条对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妨害其身心健全或发育,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年刑法修正时,增加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的加重结果犯,且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防止凌虐用语不明确,更在刑法加以定义,即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无论是殴打抑或消极如病不就医,也不论是言论或肢体动作,不计时间长短或持续与否皆纳入所谓凌虐范畴。

惟此次保母虐童案,被害人为1岁男童,生理机能本就脆弱,除遍体麟伤、指甲与牙齿脱落、下体变形外,还包括最致命的头部凹陷。嫌犯对男童的死亡是否仅属过失,致仅以「凌虐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就有商榷余地。

杀人或凌虐故意,存于人的主观,现今尚未有探知内在意志的科技,只能借由客观证据判定。至于如何判断有否杀人故意,必须由凶器种类与用法、创伤部分与程度、案发情境与现场及犯后之言行等,来为综合考量。

以此次儿童受虐案来看,若能借由死因鉴定、目击证词或影像,甚或找到击伤头部的器物,就可能从凌虐致死罪,逐渐踏入可判死刑的「故意杀人」之治罪领域。

然而,过往这类事件发生后,鲜少有被以故意杀人罪追诉者,这样的司法趋势似难以扭转。惟从去年1月1日开始,只要是因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结果者,就要由6位国民法官与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判。因此,面对这起保母虐童案,无论检察官是以凌虐致死或故意杀人罪起诉,都要由国民法官参与审判。这是否代表,此案判决,有可能往故意杀人罪、甚或因此判死呢?

这里会出现的问题在于,检察官的起诉罪名,若仍是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则合议庭跨出此罪范畴为判决,恐会碰触不告不理原则的红线。再来,就算合议庭有权变更起诉罪名,但依国民法官法第69条,有关法律的解释权乃专属3位法官下,6位国民法官实际上也只能提出疑问,并没有任何决定何等罪名的权限。这也代表,此次爆发的保母虐童致死案,于未来有很大可能仍是会在凌虐致死罪的框架下进行审判。

至于国民法官的参与审判,是否会因感情之注入,而判处最重的无期徒刑,就待时间观察。

(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