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砚/法官伦理是司法独立的要件

公惩委员长石木钦接受友人宴请而请辞,即便无对价关系,但已违反法官伦理,送交人审会议处。(图/记者季相儒摄)

最近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这个不起眼的小机关,突然成为社会注目的焦点。

首先是前一阵子台湾大学校长管中闵教授因为为杂志长期匿名撰写社论,而在经监察院弹劾后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最后以申诫作结。其理由乃是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关于兼职禁止的规定。不过,在惩戒判决当中尚指出匿名撰写社论来批评其他阁员,这是有违行政伦理的。伦理这件事情显然是在公惩会中这些资深法官的视野里面,但是没多久,近期爆发更严重的伦理案件,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先生于此前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长、台湾高等法院院长等时期,与其他法官接受他的友人宴请招待,并对该友人的案件给予建议,但是该友人尚有案件系属于最高法院。

据报载,目前经检方清查,上述的宴请招待行为并无对价关系,所以不构成贪渎的问题,但这已经违反法官伦理,因此送交司法人事审议委员会议处,石木钦委员长因此请辞。消息一出,各界哗然。石委员长担任法官多年,出任公惩会委员长之前乃是高等法院院长,一度并有机会接掌最高法院,在层峰同僚眼中,这种伦理的事情应该不会发生在他身上。

司法院13日也发新闻稿证实此事。石木钦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法官伦理规范」第8条法官不得收受与其职务上有利害关系者任何餽赠或其他利益。该条尚规定了法官与无利害关系者的交往也要合乎社交礼俗,不得损害法官独立、公正形象。而该「伦理规范」第22条也规定,法官应避免与司法或法官独立、公正、中立、廉洁、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饮宴应酬、社交活动或财务往来。

如果就目前新闻所载的消息,石木钦接受饮宴招待并无对价关系,可能也因为该案件并非由其所承办,所以在证据上尚难去认定有对价关系。但是该友人当时尚有案件在审理当中,如此过从甚密的行为,对于司法的公正独立必然是种伤害,试问,在一般人的眼中,会认为这里面没有什么勾当吗?如此司法如何让人相信?

法官依《宪法》规定依法独立审判,并且有终身职身分保障,在此之下,法官可以说是没人管,而给予法官自由不受上级监督的空间,乃是避免受到不当影响,造成司法的不公。但是给你自由,你就必须要自制,因此法官对于自己的行为必须要有所约束

笔者的同学多任职律师、法官,每每要同学聚会时,都要清点自己手上的案件,确定不会利害冲突或者是职务上冲突的状况,因为我们不希望一个简单的同学聚会,却因为自己疏忽让承办的律师与承审的法官或者是检察官发生不当交往的状况,而导致大家对司法制度的质疑。

伦理并没有办法在法规上作巨细靡遗的规定,前述关于合乎社交礼俗,在解释上就有千万种可能,因此必须倚赖当事人自我的约束,而任何的不小心都会让人民对司法产生怀疑,使得司法改革前功尽弃。也因为这样子,凡是该场合、行为会让人家有所质疑,就不应该前往,就如同管中闵校长选任案当中回避的问题一样,只要因为个别遴选委员的参与会让大众对于遴选的决定有偏颇的质疑,即便你内心是公正,也应该要回避。

相信石木钦会去参加友人的饮宴,自始也认为他内心是坦荡的,但是这事情不是你内心坦荡即可,而是该行为已经造成外界的质疑,在伦理上就要避免。倘若,石木钦委员长今日发出声明,认为其乃斗争下的牺牲品,显见他没认知到这行为在伦理上的问题。(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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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砚,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台湾医事法学会监事、台湾环境法学会理事、台湾能源暨气候变迁法学会理事、财团法人国会观察基金会董事、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