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砚/棒打落水狗下的人权保障

文/胡博砚

最近,因为大巨蛋案,远雄建设赵藤雄再度成为媒体目的焦点。上次他成为报纸头条乃是因为叶世文案。赵藤雄先生因为大巨蛋与台北市政府纠纷已经不是一天两天,暂不论其对于树木保护与城市规划的诡异见解,回到其因为叶世文先生所涉及的行贿案件。该案件之起因乃是因为叶世文先生主动索贿,而非赵藤雄先生的主动行贿,但是在舆论的讨论上,却缺乏这一点问题的论述。事实上来说,在有权力人面前,你也只能受到摆布。

不过,至少赵藤雄先生在起诉后就获得交保之机会,有处遇更差之人。最近,东森集团负责人王令麟先生因为涉及监狱舞弊事件而被起诉,起诉之时他发了一个声明,引用了了公民政治权力与国际公约第10条第1项与第3项规定:「自由被剥夺之人,应受合于人道及尊重其天赋人格尊严之处遇。」,「监狱制度所定监犯之处遇,应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适社会生活基本目的。」并为其自己的行为喊冤。然而这样的做法却被引为笑谈,原因无他在于其在监狱里面的处遇比起其他的受刑人来的好。

尚且不论王令麟案的事实为何,但是这些平常被认为属于社会顶层的人,没想到一夕之间却成为了国家打击的对象,平常强势的人在国家面前都是弱势。即便平时为恶,多么令人讨厌的人,却成为了其平常为伍之人所打击的对象。这样的悲剧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但是另外一个问题是,不管是好人坏人富人贫人法律上拥有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一方面王令麟先生所提及的受刑人的基本权利,并非其所单独享有而是每个受刑人都有。同样的,如果对于顶新的行为有所管制也必须要基于法律之规范使得为之。

另一方面,作为刑事被告的王令麟先生、胡晓菁小姐以及前监狱官员等,被起诉后除了原在监服刑的王令麟先生,胡晓菁小姐与其他被告,仍被羁押。然而,就去年十一月羁押之时之最重要的理由为,有勾串共犯之余,并且此点在羁押的抗告过程中,被高等法院撤销原决定,要求其补充理由告知如何勾串共犯。然而,在起诉移审后,勾串共犯的理由业已消失,何以既须羁押呢?

这些例子,只是显现出,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被人诟病的一角,但也显现出,人民的无奈与弱势,不管你是多厉害的人,面对国家你还是一个小角色,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有独立行使职权法官,依据法律去做审判缘故,倘若不能做到,则人权无法保障。

作者胡博砚,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大家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