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恬心/疫情下远距工作者的劳权保障
▲疫情严峻下,许多企业改采远距工作,员工透过远距打卡或者工作日志记录每日工作与工时。(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台湾愈来愈多企业在疫情期间改采取轮班工作制,甚至远距工作,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居家上班已经成为现在流行的工作样态。不少员工因为减少通勤时间、工作地点自由弹性,觉得开心不已,同时对于这样的工作方式感到陌生,而企业主管更对于怎么监管员工一头雾水,本来上下班时间员工都要打卡,现在根本无法出缺勤纪录,到底该怎么办?
远距工作型态的出现,突破传统所谓「固定工作时间」及「固定工作地点」的劳动关系模型。为因应科技发展下的新劳动方式,法律上借由「电传劳动」指称须受雇主指挥监督的远距工作型态。
依《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电传劳动是指,「劳工于雇主指挥监督下,于事业场所外,借由电脑资讯科技或电子通信设备履行劳动契约之型态」。换句话说,只要符合事业场所外、用电脑或电子设备工作者,都可以纳入电传劳动,没有职业类型的限制。因此,防疫期间,居家工作者相当接近指导原则里面的「电传劳动工作者」。
如果公司因应疫情及企业经营上的需要,暂时变更员工原来的工作场所,改以在家上班提供劳务,倘若没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第10条之1调动五原则规定,雇主是可以不经员工同意而片面变更工作场所,此为雇主指示权的合法行使,员工在家工作后即为电传劳动者。
与传统上班族不同的是,电传劳动者的「加班」是要采事前申请或约定的方式,因为电传劳动工作者实际的工作场所多半非在雇主的事业场所,公司对于劳工的延长工作时间难以管控或为表示反对。因此,「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强调延长工作时间,须采事前申请或约定等方式为之。
至于电传劳动工作者如何分配工作时间,原则上应由劳雇双方约定并依约履行。因为电传劳动工作者自主性高,较易自由调配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有关实际出勤情形及确切休息时间,劳工可以自我记载(如工作日志),并透过电子设备(如线上登录系统)记录后,电传雇主记载;企业也可以借由规划工作进程来控管员工上班情形,例如主管晨间安排视讯会议、要求劳工于指定时程回报工作进度。
管理出缺勤纪录是企业义务
不少公司以「不用打卡」视为尊重员工自由的表现,但也有公司借此掩饰员工超时工作却没付加班费的恶状,因此,考量到出勤纪录为雇主核发劳工薪资及加班费之依据,为避免劳资双方对计算工作之起讫时间发生争议,依《劳动基准法》第30条,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出勤纪录应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
若企业没有设置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处新台币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如果仅以符号(如打勾)注记,未详实记载劳工实际出勤时间至分钟,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如果薪资已发放即弃置出勤纪录,未依规定保存5年,等同未设置打卡纪录,恐罚9万。
▼即便是不用打卡,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出勤纪录应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图/视觉中国)
新招百出:变种的出勤纪录,Uber派车单+GPS定位
因应疫情政策,企业开始实施居家工作后,员工没有来公司,打卡机已经无法反映真实出缺勤状况,公司要如何与时俱进?
其实早在防疫期间居家工作盛行前,某些行业已经成为主管机关眼里的过动儿或自闭儿,需要量身订制「工作时间认定」及「出勤纪录记载」原则,比方说新闻媒体工作者、远端工作者、外勤业务员、汽车驾驶等。
这类型的工作型态不要求坐在办公桌前,也没有强迫他们进公司打卡的必要性,为管理这类型工作者的工时,劳动部在2015年5月颁布了《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强调在外工作劳工之工作时间纪录方式,非仅以签到簿或出勤卡为限,尚得透过:行车纪录器、GPS纪录器、线上登录系统、手机打卡、网路回报、客户签单、通讯软体、发稿纪录、驶车凭单(派车单)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纪录之记载等。
因此,Uber借由派车单及GPS纪录器掌控司机出勤状况,目前劳动部认定外送员与外送平台间成立雇佣关系。外勤业务员透过客户签单及线上登录系统确认行踪与进度,远端工作者透过电脑软体、网路等从事约定工作,并利用电子科技回复工作处理状态,email及修改足迹都可作为出勤纪录,借此呼应《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1条中所定义的出勤纪录,如以签到簿、出勤卡、刷卡机、门禁卡、生物特征辨识系统、电脑出勤纪录系统或其他可资核实记载出勤时间工具所为之纪录。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0条规定,员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而且每工作4小时,至少要有30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以最常见的「朝九晚六」工作型态来说(即早上9点上班,晚上6点下班为例),中间午休的一个小时,其实就是前后两个30分钟的休息时间相加。
一般上班族与责任制工作不同,两者差别在于,上班族是在雇主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劳务的劳工,责任制则是独立完成工作的个体,上班族即便改变为居家工作,本质上还是劳动契约下的劳工。
换言之,远端工作并不等于责任制。远端工作仅是工作地点的变通,并非工作时间无上限,企业仍需遵守劳工一天工作上限8小时的原则,并应依双方原来约定的工资给付日期与方式发给员工,不得任意扣减工资。若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时,要给付加班费,加班则必须事前经工会、劳资会议或个别员工同意才行。
另外,如雇主有补助「非属工资的交通津贴」,例如计程车收据等实报实销的费用支出,因为员工改为在家上班无通勤事实,因此非属于工资性质的交通津贴补助可以免发放;然倘若交通津贴在制度上具有经常性,属于员工一般情形下可以领取的工资一部分,则公司仍有发放的义务。
远距打卡确保合理工时,加班费有保障
《劳动基准法》为保障劳雇关系成立后,相关权利义务之最低标准,故强制雇主备置劳工名卡、工资清册及出勤纪录,并依法保存。
「出勤纪录」的目的,在于确实计算劳工每日工作时间,并作为核算劳工工资之具体依据;「远距打卡」的方式可以非常多元,企业可以透过多人视讯会议、透过线上签到表登记出缺勤,或借由视讯做晨操,与工作成果自拍上传等,也不失为一种创新的出勤纪录。
在员工居家工作期间,远距打卡不仅能避免劳检员发现出勤纪录登载不实的风险,更是确保合理工时及争取加班费的依据。倘若雇主违法未登记出勤纪录,员工可以自行保留工作时间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通讯软体截图及开会纪录等,作为将来争取加班费之依据。(本文转载至法律白话文运动网站)
●许恬心,时代法律事务所律师,法律白话文驻站作者。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