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胡博砚/面对跨界命案,我们要谋定而后动

港方突然来函要协助陈同佳本人的投案,到底是指陈同佳本人要在香港出狱后来台投案呢?亦或在香港警方的控制下,交给台湾检警机关呢?(图/香港01授权提供)

胡博砚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暨公法中心主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时代力量创党党员

最近,香港抗争运动问题持续延烧当中,而这个抗争运动的起源其实跟中国没有关系,反而是与台湾有关。

去年2月8日香港女生潘晓颖男友陈同佳自香港来台旅游,但却在17日晚上被男友杀害最后弃尸在竹围捷运站外的草丛,之后男友就匆匆返港。他的男友陈同佳回港后曾3次盗用潘晓颖的提款卡提款,在3月13日被香港警方逮捕,最终他承认杀害潘晓颖并弃尸,进而揭发藏尸地点。

陈同佳也因为上述窃盗等行为被捕,不过,香港由于只有针对他的窃盗等相关行为有管辖权,今年的4月29日香港法院最后以窃盗等罪判处其29个月的徒刑,目前入监服刑当中。但由于有在押的期间以及入狱表现的评分,所以陈同佳出狱在即(按:陈已于10月23日上午出狱)。而近来香港警方来函台湾的刑事警察局,表达陈同佳要投案的意思。

而这个个案何以香港没有办法管辖的缘故,在于相较于台湾刑法规定,目前香港《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原则上只管辖在香港本地的犯罪。《侵害人身罪条例》例外容许香港司法管辖犯罪地在域外被害人回到香港才死亡的案件。换言之,香港是严格的属地主义,在香港修法前这问题是无解的。

这点虽然我国法务部认为,香港曾经针对陈同佳是否在香港即预谋杀人一事即进行侦查。法务部认为香港警方手上可能有掌握某些证据,可以证明在香港即预谋杀人,但此点香港并未证实。而且定管辖,乃是定法院管辖而不是定警察或者是检察机关的管辖,所以香港警方的侦查不代表香港法院就有审理的权限。

香港警方的来函让台湾方面陷入了一个法律与政治上难以选择的困境。事实上来说,法务部曾于去年3月、4月及7月向港方提出司法请求,希望港府遣送陈同佳到台湾受审。但台港双方并没有司法互助协议,而香港方都没有回应台湾的请求,香港反而最后提出了一个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修法打算做为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务部日前召开记者会说明陈同佳案 。(图/记者刘昌松摄)

事实上,没有常态性的司法互助协议,并非不能解决问题。2010年英国商人林克颖在台北酒后驾车撞死送报生,在发监服刑前持假护照潜逃出国。而我国为了将林从英国引渡回来,经过努力与英国签署《关于林克颖引渡了解备忘录》。虽然最后英国法院不同意让其回台受审,但个别案件的协商显然是可行的。

除此之外,我国最常与他国使用的手段乃是机边的交接。针对在台湾犯罪而潜逃他国者,通常会要求他国驱逐出境后,再由我国在机场我国籍的航班上面接手抓人。不过,这个部分通常是针对我国籍的被告,并且也必须要双方的检调机关作密切的配合。

而这次港方突然来函要协助陈同佳本人的投案,到底是指陈同佳本人要在香港出狱后来台投案呢?亦或在香港警方的控制下,交给台湾的检警机关呢?倘若是前者,其实不需要香港警方的协助,他在出狱后买张机票来台就可以投案了。而这点我国也没有拒收的可能性,因为依刑法的规定,陈同佳虽然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但是投案本身仍然可以做为量刑时的考量,拒绝其投案,不要说对我国司法主权有所伤害,对被告权益也是侵害。

所以不管这个投案本身是自愿或者是被迫,只要他在出狱后自行来台,我们必然会依据通缉的规定加以逮捕。而比较有疑问的问题是,如果是在他出狱后,在香港警方的控制下登机赴台或在香港交给台湾警方。此种做法是否能符合香港现行的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的规定,即不无疑问了。

不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络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有可能,将上述的行为解释在本条规范之下,但此时台湾就会被当成全国其他地区,此点我们也不会被接受。

▲笔者认为陈同佳如果是在香港警方的控制下来台,则最终还是要跟台湾进行协商,否则发函来台也没有什么意义。(图/路透)

至于,我国派员去香港接人一事,这点香港已经明确拒绝了,而事实上绝大部分国家也不会接受此种做法。况且,并不是接受台湾派员至香港境内来押送,就代表香港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这点想法不知道是从何而来,因为他就自始将台湾视为中国的一部分。如果台湾可以派员去押送,那广东、福建可不可以,如此一来也不用反送中了。更何况,香港倘若同意,而在未来也援例要来台湾押送反送中人士,我们怎么处理呢?

而另外一件事情是,香港依据该《基本法》第39条规定,仍适用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果港府将陈同佳移送来台,也不无违反该公约所定下的死刑犯不引渡的要求。

整体来说,倘若陈同佳在服刑期满出狱,不管是受压迫或者是自己良心发现而来台,则上述的讨论都是多余的。而他要来台投案,也不需要香港警方帮他发函来台湾刑事局,他在入境之际就会被司法警察给逮捕了,而他在到国境管制线前面,就可以马上向在场的司法警察要求要投案。

但是如果是在香港警方的控制下来台,则最终还是要跟台湾进行协商,否则发函来台也没有什么意义。而单方面的把人送上来台的飞机,考验的不只是台湾当局的应变方式,对香港的法治又是另外一种伤害。因为这种案例做成,以后也不用送中条款了,反正香港警方只要把被告都送上前往中国的飞机或是火车,就送中了。台湾发函要求派员去香港押送,看来是不太可行,但是至少可以作为后面续行谈判的出发点。

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不是你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放着。这样对于司法的权威只是一种伤害。况且,我们都发通缉了,不知道这样对主权的维护是正面帮助还是负面呢?至于香港是否有掌握到他在香港已经预谋杀人的证据,却否认他们有管辖,而要放任这个杀人犯无法诉追,这跟我们也没有关系,这点是香港自己再度侵害自己法治的问题了。而我国政府在回应上,也应该通盘思考过整体的法律问题,再做回复,避免造成各部会不同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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