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陈方隅/香港政府对台湾的漂亮打击

陈方隅/美国密西根州政治所博士候选人华府智库访问学者

看到一堆人批评台湾政府不收杀人嫌疑犯陈同佳(在判罪前都称为嫌疑犯),实在令人头大。简单来说,台湾方面现在是绝对不可以从香港政府手中接收这位嫌疑犯的。前情提要:这位香港人去年在台湾杀害了他的女友并弃尸,然后逃回香港,因此我国对他发布通缉。随后透过法务部向香港提出司法互助请求,然而,香港完全不理会。

之后香港政府用其他无关紧要的罪名陈嫌关进监狱(主要因为香港法律不审境外犯罪),然后以此事件为由,推出修改逃犯条例草案,表面上说是要提供引渡的条件,事实上,这样子修法之后中共就可以更加光明正大地抓捕异议人士,包括转机者也不放过。所有香港人都知道这个凶杀事件只是籍口而已。而现在陈嫌将出狱,这位已知杀人弃尸的嫌疑犯该怎么处理呢?香港政府想到了杰出的一手:叫他到台湾投案,而且是以私人名义。自己投案跟被政府送过来投案,这个是完全不一样的意义。如果是政府对政府,那要先签司法互助协议,以对等的原则把人送过来。但现在香港政府明显是在背后推动(还叫北京来的政协委员陪同)陈嫌过来台湾,且是以个人名义。想想看,台湾跟香港没有签署任何的司法互助协议,这样子由香港政府把嫌犯送到台湾,那代表的意义是「国内事务」的处理吗?这是非常危险的矮化主权行为。

而且连带问题是,如果不走司法互助程序,是叫陈嫌以私人名义到台湾投案,但如果有相关的人证物证问题怎么办?在这个案例或许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但这是整个司法互助程序会遇到的问题。司法管辖权这件事情国家主权行使的重要元素,自己的国民自己审,这个「终审权」往往是国际上的司法程序主要争点之一。但国与国之间要走官方和正式的管道,没有什么私下叫人过来投案这种道理。如果有嫌疑犯主动投案我国司法单位,那我们当然没有不收的道理,问题就在于现在根本就是香港政府在背后推动的。目前我国政府仍然是透过法务部的管道向香港政府要求司法互助,并没有什么「放弃终审权」这种事。人要来当然可以,但要走正式管道,不是私下了事。

▼陈同佳即将刑满释放,他透露愿意赴台自首。(左图/翻摄自当事人脸书右图/ETtoday资料照)

现在已经有「一大堆香港学者都呼吁台湾政府不要中了林郑特首的计,不要配合她演戏、卸责、搞分化」。搞出送中条例这种事情,根本就跟陈嫌没什么关联,本就不是为了什么司法正义,而是要让中共可以光明正大的抓人。现在如果台湾接受港府送人过来,又可以被炒作成是为林郑修背书。港府这一手实在很厉害。台湾方面,司法单位(地检署)说只要陈嫌一入境马上就会被逮捕。这是当然的,因为那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现在陆委会拒绝让陈嫌入境,这也是必须的,因为,用何种名义入境,关乎我们国家主权地位的实践问题。 所以说为什么很多人一直出来叫说要赶快把人带过来审判,就是因为他们根本不在乎什么主权地位问题,或者像马英九那样子认为台湾只是跟香港一样的「地区」,自然没有什么好考虑对等不对等的问题。最后再来想想,陈嫌个人主动到台湾投案,是一个合理的动作吗?在国际上的引渡通常被告方嫌疑人)都是要求到「案刑最高刑期比较轻」的地方去审,但香港已废死而台湾没有废死,哪有人会自己要求到一个可能会被判比较重的地方审判?用肚脐想就知道这不合理。还有,根据香港法律不能对境外事务做审判,那陈嫌本就不需要自己到台湾让台湾审,这完全违反常理。在香港和中国,这种被犯案、被消失、被定罪、被自动投案的案例,真的是层出不穷。一个人莫名其妙就会被安上奇怪的罪名(例如异议份子常常会被嫖妓、被成为小偷)。台湾面对这样子的独裁政府,真的必须要很小心面对。

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主权」之间,本来就没有这么单纯,台湾面对两岸管辖权问题,更是复杂。法律无法只归法律,因为这牵涉到太多政治问题。

如果像现在很多人批评的「政府放弃制裁罪犯」,这种说法就是去政治化、去脉络化,这本身就是非常政治也非常故意的一件事。

热门点阅》►给陆委会的建议:陈同佳案的外交攻防

►「反送中」有理台湾人不该忘记英国罪犯林克颖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本文获作者授权,转载自脸书,请勿直接转载。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提供公民发声平台,欢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请点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