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史话-张学良供词 认罪不认错

周恩来。(新华社资料照片)

我始终是信佩委员长的,而看见他的日记文电,更加钦佩;但对亲日者,更加认识。现在的要求,是极端抗日贯彻。至于我个人的生死毁誉,早已置之度外。──我对于我们之违反纪律之行动,损害领袖之尊严,我是承认的,也愿领罪的。我们的主张,我不觉得是错误的。

周恩来致电中共中央,关于释蒋条件红军组织人数问题;在宋子文宋美龄担保下,蒋如下令停战撤兵,允许回南京后实行我们提出的六项条件,是否可放蒋回京,我(周)认为是可以的。张、杨都急望此事速成。

共党忽提七条件

蒋问红军人数,我拟答西北二十万,按国军待遇,每月需一百八十万元,并扩充人,其他各处另计。红军组织系统及领导独立不变,但番号可改。真是「满天要价,就地还钱」。

24日,上午,共党忽提七条件,并言中央军未撤退潼关以东,仍留蒋先生西安蒋曰:「是何与昨夜所谈者相反也,此必学良故使共党作黑面,彼乃卖情讨好,以为将来谅解之地也。」乃嘱宋子文退回条件。宋出告知张学良,张出而调解。未几,宋入见,谓:「已痛斥之矣,共党不再言条件。惟要求见蒋夫人时,顺见蒋先生一面。」蒋乃允之。晚十时许,周恩来见蒋夫人,夫人导入,蒋与之握手相见曰:「如有事,可与汉卿详谈。周乃辞出」。

惟据周恩来记:晚,见蒋介石。蒋表示同意停止剿共、联共抗日等条件,并表示,在他回南京后,周恩来可以去南京谈判。

据周恩来是日致中共中央书记处电,说「蒋答复张」:

(一)下令东路军退出潼关以东,中央军决定离开西北。

(二)委托孔、宋为行政院正副院长。

(三)回南京后,释放爱国七领袖。

(四)联红容共,现在红军苏区不变,经过张学良暗中接济红军。俟抗战起,再联合行动,改番号。(五)开国民大会

(六)联俄联英、美。

以上各事,据周恩来致中共中央之电,说是「蒋答复张的」,但非蒋答复周或宋答复周的。然据蒋记;宋子文「已痛斥之矣,共党不再言条件。」两者之说不同,尚有待于商榷也。

张学良陪蒋回南京

24日,下午,张学良告诉东北军将领陪蒋介石回南京的原因:「这次事变,对他(蒋)是个很大的打击,今后还要拥护他作领袖,同他共事,所以要给他撑面子,恢复威信,好说话,好做事。──。此外也可以压一压南京亲日派的气焰。」

25日,宋子文要蒋介石、宋美龄今日即走,张学良同意,并愿亲自伴送。周恩来与博古秦邦宪)认为,蒋在走前,须有一政治文件表示,并不同意张今天和蒋随去。但张未告知周、博,即亲送蒋、宋、宋飞回洛阳。

显然,此时张学良不顾周恩来及博古的不同意,迳自决定伴蒋回京矣。蒋回到南京后,向中央一再呈请辞职,中央一致决议慰留。形式而已。而张学良随蒋到南京后,26日,向蒋函呈「认罪」。全文如下:

介公委钧鉴:学良生性鲁莽粗野,而造成此次违犯记律、不敬事件之大罪。兹腼颜随节来京,是以至诚愿受钧座之责罚,处以应得之罪,振纪纲,警将来。凡有利于吾国者,学良万死不辞,乞钧座不必念及私情,有所顾虑也。学良不文,不能尽布,区区愚忱,俯乞鉴察,专肃敬叩均安。

31日,军事委员会任李烈钧审判长朱培德鹿钟麟审判官,组织高等军法会审,判处张学良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

张学良的供词,颇有「好汉一人做事一人当」气概,认罪而不认错。节录一段供词如下:

此事余一人负责,应当得应得之罪,我并无一点个人的希求,一切的惩罚,我甘愿领受。我写给委员长的信,不知道他要发表的,否则我不写。原先我们也想不是这样作(指西安事变),因为事情急迫,无法作出来的。前次我们本想以全体人员,去向委员长要求。不料一二九学生运动,由警察开枪,以致如此。我始终是信佩委员长的,而看见他的日记和文电,更加钦佩;但对亲日者,更加认识。现在的要求,是极端的抗日贯彻。至于我个人的生死毁誉,早已置之度外。──我对于我们之违反纪律之行动,损害领袖之尊严,我是承认的,也愿领罪的。我们的主张,我不觉得是错误的。

张之供词,显为片面之词,衡诸史实,殊有差异也。然其判刑后,虽被特赦,仍「严加管束」。据王世杰记:

张学良因西安叛变事,于12月30日在京受军法会审,政府原拟判决后仍令其返陜处理军务,但张于判决后向审判官公然宣言仍将「革南京政府之命」,惟对蒋委员长表示信仰。

因之国府1月4日(1937)虽决定特赦,仍附「严加管束」之文。张以是暂被羁留南京。盖张素以为政府中某一部份为亲日也。

张学良为要求抗日而发动西安事变,蒋则认为:「该军(东北军)昔日回避抗日,表示愿意剿匪,今番号召抗日而不愿剿匪,均只是回避作战,保全自己地位。」其对剿共之影响,蒋曰:「在十二月十二日陜变前,中央对于红军已大致洽定收编办法,陜变起,转使原定办法失败。」

西安事变,结束了国共六年内战,是安内工作更进一步的成功。国共和解,一致对外,中苏关系,亦渐改善,此为日本最大之畏忌。半年之后,抗战爆发,蒋委员长受到全国军民的拥护,领导抗战,取得最后胜利。创下不朽之功,真正做到「多难兴邦」矣。(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