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部长,有请您明察秋毫,壮士断腕!
看到军检起诉书公开,引发的社会波澜,以及您在立法院报告后澄清「没有办小不办大」一事之后,由于后续会在杂志上撰写专文讨论洪案引发的问题,因此在这里仅提出部份个人看法,还有请您明鉴。
笔者暂且不论起诉书中,未明确记载动机,而要靠现场记者发问后才说明一事,在此先按照军检提出事发顺序的推演,看看造成此一不幸当中,部份环节的疏漏,即使「可能」没有所谓的法律责任,但相关行政与道德责任也一并得以免除吗?
首先,起诉书中说「旅部连连长徐信正少校、副连长刘延俊上尉及派代士官督导长范佐宪上士均明知依规定仅得对洪员施予申诫惩罚,竟因故意图借此机会教训洪员,乃基于共同犯意之联络,将洪员送至陆军机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以下简称陆军二六九旅)施以禁闭惩罚」,而在媒体刊登,军检公布的洪案摘要中,尚有提及「 旅部资讯官赵中尉循例答称:义务役士官与士兵应为相同之禁闭惩罚。」
请问,从连部到旅部,都对体系的法条视若无睹,这是不是代表军中的领导及法治教育出了重大的问题?相关教育与军法单位的改进措施在哪里?何时才能提出来并开始实施?
其此,为何起诉书中会认定,一个连上长官系「明知」依规定该如何处罚,而显然能接触更多相关案例的一位旅部资讯官却可以「循例」提供一个不合法的答案?在国防部宣示大破大立的前提之下,请问是否该调出更多以往542旅的禁闭记录,看看是否有更多违反法规的情事发生?
再来,既然洪案摘要中提出,正副连长和范上士对洪下士「窜改体测成绩」在先,后续更因「退伍在即提出免除值星班长」的要求而心生不满,请问是否该调查该单位历来人力状况与值星日志,确定是否有勤务过多难以负荷,进而真有导致违法处份的动机?
因为「对退伍在即人员免除勤务」的潜规则向来存在于军中,且绝大多数服义务役的百姓均有了解,因此若未进行上述之连带调查,又岂能在动机方面服众呢?
第三,除洪慈庸小姐提出的录音和调查不符之问题(辅导长表示,陈士官长确有向其回报买饮料一事)外,军检提出之洪案摘要和起诉书节本中,即已出现矛盾情节:在前者中提及陈士官长的部份,是指陈(以人)因平日与范佐宪交好,复因洪仲丘担任值星班长时,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长之要求提早集合部队,而对洪员早已不满,乃决意力挺范佐宪;但后者当中却声称陈(以人)因与范员平日交好,「会中」决定力挺范员:
试问,若摘要中提及,陈士官长早已多次对洪员不满,为何起诉书当中仅认定是「正副连长与范上士」基于共同犯意?这样的认定是如何证明的呢?
此外,若正副主官及范上士均对洪员不满,且应清楚士评会决议需经投票通过,若一干人等「未在会前先行寻求」陈士官长之支持,又何来起诉书当中谓「范陈强势主导士评会」之结果?陈士官长真是在「会中」才决定力挺范员的吗?
最后,在针对禁闭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起诉书中,称其应「关心洪仲丘日常生活及劳力、体力负荷」,并「特别注意观察其生理征候」,这时笔者相当疑惑的是,首先,军方的管理(戒护)士「训练」当中,有没有教导学员去做这方面的观察(甚至急救)?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请问是否已有不教而杀谓之虐的情况发生?洪员之死的责任,真是只有戒护士要承担吗?
再来,若一干管理人员,均系为媒体所称之「黑牌」支援戒护士,未接受相关必要之训练,那请问该(269)旅乃至整个陆军,连一个禁闭室,都无法找到合格人员来负责的情况下,是否代表士官兵的教育与职务指派方面,已出现极大的问题?
请问整个陆军乃至国军当中,还有多少个这样「所用非所训」的案例存在?
这些人会不会在日后陆续出现各类问题,成为摧毁军誉和战力的未爆弹?
以个人观察,洪案其实是陆军乃至国防部未来成败的关键:如果在军检/桃检将法律责任厘清之外,能从整个流程当中,确定各项行政与制度方面发生的错误与疏失,并亡羊补牢地改进积弊,则尚可收徙木立信之效;否则无信不立,整个军队与国家未来,将令有识之士担忧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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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答一位海军军官的PO文
●作者赵武灵,国内两大军事杂志《尖端科技》与《天生射手》专栏作家。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文章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