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刘仕杰/给陆委会的建议:陈同佳案的外交攻防

陈同佳近日透露,愿意到台湾投案,希望不会被判处死刑。(图/翻摄当事人脸书

刘仕杰/现为黑潮顾问公司国际公共事务总监。中华民国外交官、政治人物。曾任外交部北美司、欧洲司及派驻洛杉矶办事处

这篇贴文标题,其实已经预告了陈同佳案复杂度,原因很简单,港府并不认为本案是「外交」。

精准地说,本案是「外交 plus 两岸 plus 政治 plus 法律」的四合一难题。

陆委会有关「港府握有本案新事证」(包括陈在香港先预谋杀人才来台湾等)的说法,坦白说站不住脚。不是说陈没有预谋杀人,而是,既然台湾这边说港方过去几个月都已读不回,那又如何得知官方资料显示陈有预谋杀人嫌疑?

以外交实务角度来看,目前跟台湾签有「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有:美国、南非菲律宾越南波兰

上述五个司法互助协定中,除了越南是民事司法互助协定外,其余四个都是刑事司法互助协定。

除此之外,台湾跟中国在2009年马政府时期还签有「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不过这协议的效力不及于香港。

既然台湾签的刑事司法互助协定数目并不多,那实务上我们跟全世界的相关司法合作,尤其是在上述这几个国家以外,该怎么做呢?

很简单,根据「互惠」(reciprocity)原则。也就是,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司法互助协定,但双方根据个案来互惠合作。

陈同佳案,虽然港府方提议的政治操作凿痕斑斑,但以互惠原则观之,亦很难反驳。

况且,陈已遭台湾政府通缉在身,不管他是不是「被投案」(请注意,「被投案」三个字非常在司法实务上非常不精准,这只是一个政治修辞),实务上来说,通缉犯一但到了桃园机场却不准入境,台湾政府实在很难合理化予以拒绝的理由。试想,台湾政府跟英国政府周旋那么久(我们跟英国亦无签署司法互助协定),为了要让林克颖来台审判未果,今天倘林克颖主动来台,我们的国境执法单位有拒绝他入境的理由吗?

我给陆委会的建议如下:

一、不需要马上拒绝「陈同佳来台受审」,但把球丢回港方。

二、具体要求为:「请港府派遣司法及执法单位官员(而非牧师),以官方身份(official capacity)陪同陈同佳来台。

三、另外,在陈来台受审之前,透过陆委会驻港官员与港府签署书面协议,确认本案处理过程的官方性(officiality),该书面协议须载明「本案为台港展开洽签司法互助协定谈判的基础及实绩,足证台港签订司法互助协定之必要性及迫切性,台港双方应于两个月内完成该协定之签订」。

四、另一个可以尝试的思考方向是,跟港府提出:将「台港司法互助协定(议)」,以附件或增修条文的方式,放至2009「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

五、如果两个月后,港府因故拖延不愿签订,台湾则将陈嫌遣返(deport)至香港机场,至于香港方要不要收则由港府决定。

六、台湾在国际司法上拿到的好处是:累积台港司法互助合作的官方实作案例

七、台湾在政治上拿到的好处是:作为小英政府现行外交政策下,仍有与港方及中方进行有效事务协商的能力,且「司法互助协定」强调「国家对国家」的主权意涵

以上为我针对林郑月娥提议所提出的具体反制措施( counter-measure),我认为这比跟马英九前总统进行口水战来得更重要,大家可以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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