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陈同佳案】台港角力下的管辖权问题
▲港女箱尸命案的嫌犯陈同佳已于10月23日在香港因窃盗罪刑满出狱,针对其是否该来台受审,引发台港双方角力。(图/路透)
2018年,一对香港情侣来台湾旅游期间,男方陈同佳杀害潘姓女友后,离开台湾逃回香港。案件爆发后,陈嫌因杀害潘女后进而盗刷潘女的信用卡,遭港方以窃盗罪逮捕入狱;台湾士林地检署曾三度向香港律政司要求移送陈嫌回台审判,但香港以台港双方并没有司法互助机制而拒绝引渡陈嫌到台湾。
几个月后,香港政府提出《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简称《逃犯条例》)修正草案,规定香港区政府可以向中国政府、澳门及台湾等地移送嫌犯及进行司法互助,但许多香港民众认为此条例削弱香港司法独立性,称其为《送中条例》,也引发延烧至今的香港民众反送中运动。
日前,陈嫌因窃盗罪的刑期服满出狱,再次发生陈嫌究竟是否应该来台受审,引发台湾和香港两政府间的碰撞,也引发台湾国内的口水战。
不可否认的,此事件背后确实有着高度的政治考量,也不应该否认政治目的的重要性,但本文试跳脱政治理由,回归到最纯粹的法律基础来讨论本案。
香港人在台湾境内杀香港人,目前犯嫌又在香港,到底谁可以审理本案?面对这个议题还是要老调重弹,再次讨论「管辖权」。所谓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基于国家主权可以执行、管制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力,包括国家可以对特定范围制定法律,对特定对象予以审判及对特定对象具体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管辖权范围有多大呢?可以处理到哪些事项呢?原则上,国家的管辖权应该立基在一定的合理基础上,目前较为认同的几个原则如下:
1.领域管辖原则:领域管辖就是在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空、领海)范围内的人、事、物,国家能行使管辖权,而不论行为人的国籍。
2.国籍管辖原则:国家对于具有该国国籍的个人或法人可行使管辖权,而不限于行为人是不是在国家境内。
3.被害人国籍管辖原则:国家为保护其人民,对于加害其人民之外国人行使管辖权。
4.保护管辖原则: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存在,或影响国家重大经济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即使行为发生在国境外且行为人并非该国国民,国家仍然可以行使管辖权。
5.普遍管辖原则:某些特定行为因被国际社会一致谴责、举世挞伐,因不论行为发生在天涯海角、行为人国籍为何,任何国家均可行使管辖权。
我们是否可以基于以上原则就直接得出这个结论:「台湾依领域管辖,所以对本案有管辖权;香港依国籍管辖和被害人国籍管辖,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呢?答案未必会那么绝对。
上述讨论的几个原则,是就国际法层面,认为国家要行使管辖权的合理基础。如果今天我国主张,印度人A在印度打伤了印度人B,所以我国要对A伤害罪的行为进行审判,这样的主张在国际法来看就未必有说服力,因为不是我的国民打人、被打,又不在我的国家发生,对我国根本没有任何影响。
有国际法行使管辖的合理基础外,回到国内法制,还是会有所谓「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也就是,台湾可以制定「任何人在台湾杀害任何人都应该要受台湾处罚」的法律,香港也可以制定「香港人在任何地方杀害香港人都应该要受香港处罚」的法律,但也可以不制定这样的法律。因此,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国内法律制度下就可能很难处理本案。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所以台湾在本案有管辖权,毫无疑问。顺带一提,我国刑法第7条:「我国国民在领域外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我国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领域外对我国国民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行为人国籍管辖及被害人国籍管辖。台湾人在国外杀人、台湾人在国外被杀害,台湾刑法都管得到。
那么香港呢?依照香港条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8B条〈构成罪行的杀人〉规定,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其他地方发生杀人的情况必须「该项作出或发生的作为所针对或关乎的人因该作为而在香港死去」,才会构成香港的杀人。因此,潘女不是在香港死去,可能就不是香港刑法可以管辖的范围。
此外,当时我国法务部曾经表示,杀人是「万国公罪」,香港当然可以管辖。但其实并不是各国刑法都有杀人罪,杀人罪就是万国公罪喔!就像各国刑法可能都有窃盗罪,窃盗也不会被视为万国公罪。「万国公罪」在国际法下,是专指如海盗、种族清洗罪等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秩序的行为,各国都有「普遍管辖」的罪名。但单一的杀人行为并不属于这样的范围。
再举一个例子,过去几年台湾人在他国行使电信诈欺,受害人包括中国人和台湾人,其实在早年台湾刑法并没有针对境外诈欺的罪行予以管辖,也因此很多台籍诈欺犯被引渡至中国,所以我国刑法后来修正第5条,将加重诈欺增列为域外管辖的罪行。
讲了这么多,所以香港政府可以把涉嫌在台杀人的香港人陈同佳送来台湾审理吗?香港政府和台湾政府都认为陈嫌有杀人,香港若要把陈嫌送来台湾受审会涉及到「引渡」的问题。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个国家把他境内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交给另一个认为在其领土内犯罪或对他判罪的国家。而什么情况下国家会将境内的嫌犯送交他国呢?最常见的是两国之间定有所谓的「引渡条约」或「司法互助协议」;国际实践上亦有透过国际刑警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双方政府对于共同打击犯罪上有所共识,而愿意移交嫌犯。
若双方没有条约约定,一国并没有遵从另一国请求引渡罪犯的义务,而这个部分也是本案双方政府攻防的战场之一。去年台湾要求香港引渡陈嫌来台审理,香港拒绝;当今香港表示台湾应该审理本案,台湾要求先签订司法互助协议,但香港拒绝。
不过,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依互惠原则引渡嫌犯,例如林克颖案,2010年英国商人林克颖在台因酒驾撞死人遭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逃回英国,虽我国及英国并未签订有引渡条约,但经过我国与英国政府协商后,双方针对个案签署「关于引渡林克颖了解备忘录」,作为之后引渡林克颖回台服刑的法律依据。在此补充一提,林克颖案是经过台湾法院判决确定后逃回英国,要引渡回台湾服刑;陈同佳案则是法院还未审理,要引渡回台湾审判。
就政治面向,香港政府认为台湾不是「国家」,恐怕难以和台湾政府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避免使用「引渡」这个词汇。
香港不能引渡本国人吗?最近,相信不少读者也有注意到有一说「本国人不引渡原则」,所以香港照理说无法引渡陈嫌来台。确实在国际实践上,许多国家不会将自己国人送交至他国进行审判或处罚,避免「让外人打自己小孩」的情况存在。不过此原则并非必然,以上述的林克颖案为例,英国不否认引渡英国人来台服刑的可能。
倒是若嫌犯被引渡后可能会遭受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国家基于人权考量,往往会拒绝引渡该人。以林克颖案来说,最终英国法院认为台湾监狱环境没有办法给予达欧洲人权公约的标准,而否定台湾引渡的请求。而以陈同佳案来说,香港的法律中并没有死刑,但在台湾,杀人罪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基于人权考量,香港可能不会引渡陈嫌来台受审及服刑。
台湾政府表示愿意审理陈嫌,并表示愿意派警方至香港领回嫌犯,但香港就此表示此举是侵犯香港主权。针对此说法,台湾公权力如果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香港境内抓人(执行管辖),确实是侵害到香港政府;但是并非双方无法在合作、同意的情况下,由双方警方进行犯嫌的交接,而事实上这也是实务上常见的引渡方式。
不少人以2016年台湾曾经移交香港杀人犯回港受审的案件做为案例比较。虽然该案我国是以驱逐出境的方式(要求境内的外国人离开该国),而非引渡(许多台湾将港人送港或大陆人士送到大陆地区受审),但香港政府也是有派香港警察来台,双方合作移交嫌犯的经验。
关于陈同佳案的讨论众说纷纭,其中,笔者最为排斥国际法只是工具这类的说法,但也无可否认的,国际社会处理争端更容易有政治操作,甚至有时政治目的的考量是必要的(国内法何尝不是呢)。若将法律视为操作的工具,更应该先明确的认识这些工具的使用方法,才能强而有力的发挥最大的效用并达到预期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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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律师、法律白话文运动撰稿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