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林孟皇/澳门可以,香港为什么不可以?

陈同佳10月23日刑满出狱。(图/路透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不该只是关心个案正义,更要关注是否建立了司法互助的先例

政府应查缉真凶、惩治罪犯,这是普罗大众的共同期待;但是否借由个案建立开创性、符合普世价值的司法先例,更是公共知识分子该关心的事。因为一个好的司法先例,不仅解决了个案正义,也为日后类似案件建立可资遵循、可长可久的范例

在我有限的审判经验研究心得中,知道台湾中国大陆签订有《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同为中国特区政府香港澳门则没有。但在共同打击犯罪的国际潮流下,澳门政府本着国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原则,一直与台湾执法部门有着良好的司法互助。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1号判决(板桥地方法院94年瞩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为例,板桥地检署在侦办一件掳人勒赎案件时,透过司法互助,嘱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讯问被告陈○雄时,不仅主任检察官罗松芳、检察官张瑞娟书记官台北县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刑警队副队长等人在场,板桥地检署检察官甚至另在澳门林○义住宿酒店房间内,未由澳门官方人员会同,而自行率领所属书记官就讯林○义。本案因为证据齐全,得以及早判刑确定,实现司法正义。

反之,长期以来,香港政府别说与台湾建立任何的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协议,更不愿意就个案有任何官方接触的司法互助(去年香港政府对于士林地检署就「陈同佳案」所为的司法互助请求置若罔闻,本是他们的一贯作法);甚至,在下面这件卢○贤所涉两岸三地的赌博、洗钱案中,也罔顾国际社会所公认的「犯罪所得没收分享」制,将高达新台币数十亿元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而没有分配任何的款项给台湾政府。

由此可知,在台、港之间建立任何的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协议仍存在许多障碍情况下,如何参照台湾与澳门政府务实的作法,借由个案让香港政府基于互惠行为,与台湾建立包括人犯遣返在内的任何实质性质的司法互助行为,本该是台湾政府该积极努力的。而今,香港政府因「陈同佳案」引发政治危机,他们亟思摆脱困局,我们当然不应容许他们「私了」,而应要求借由本案建立台、港之间司法互助的先例,如此才能为日后类似案件建立可资遵循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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