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老人受虐悲歌 现行法制到底缺少了什么?
▲针对近来常见的老人受虐事件,现行法制到底缺少了哪些?不该让本该安心颐养天年的长者哭泣。(图/视觉中国)
近来常见老人受虐事件,骇人听闻,更引起社会一阵鞑伐。这类受虐老人多数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而被安置在安养中心或由家属聘请在家看护照料。由于照顾老人需要付出极大的心力,当照护者欠缺同理心,或因个人情绪失控,因此经常发生被照护的老人被照料者打巴掌、被推或被摔等受虐事件。此等情事若经常发生,将严重冲击老人长照体系的建立,使政府亟欲建立的老人福利保障措施崩盘,不得不加以重视。
老人被虐待事件中,除了遗弃属于公诉罪外,最常见者莫过于伤害罪,由于伤害是告诉乃论之罪,若无人告诉,国家机关即无权追诉犯罪。至于在家看护的老人受虐待,则可由家属提出告诉,但对于被安置在安养中心的老人,若其安置由家属为之,家属发觉有受虐情事,自可提出告诉。但若安置是由社福机构为之,由于老人没有家属或家属已对其弃之不顾,而安养中心对于受虐情事又经常隐瞒包庇,此时老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显得格外重要。
现行法对于告诉乃论之诉,除被害人得自行告诉外,就只有「独立告诉」与「代行告诉」。前者须要由特定亲属为之,后者则要在「无得为告诉之人或得为告诉之人不能行使告诉权者」时,才能由检察官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
被安置的独居老人,大多已无特定亲属,难以期待有人会提出独立告诉;至于代行告诉,除要利害关系人向检察官声请,或检察官依职权指定外,若还有告诉权人存在,代行告诉依旧不得违反有告诉权人之意思。由于有告诉权人家属有可能已经与施虐者或安养中心达成和解,不愿提告,纵使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也因与有告诉权人之意思相违而无效。再者,声请发动代行告诉权之利害关系人,应指「依普通观念在财产上或精神上有直接利害关系者而言」(院字第1639号),将独居老人安置在安养中心,大多是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对于安置老人有定期往访,了解其生活状况之义务,因此,若让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充当「利害关系人」似为可行。但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恐怕不会因为安置老人受虐而对其财产或精神产生什么影响,法律上难以认为属于利害关系人。另外,安置在安养中心的长者,可能安养中心就是虐待实施者,或者因管理疏失才会导致虐待情事发生,不可能期待其会向检察官举发虐待情事,检察官想要依职权发动指定代行告诉都不可能。
由上分析可知,对于受虐老人的保护,现行法制付诸阙如,但我们也不能眼睁睁看着老人受虐情事一再发生,而无作为。现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2项规定:「对于儿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机关得独立告诉。」但《老人福利法》第41条第1项规定:「老人因直系血亲卑亲属或依契约对其有扶养义务之人有疏忽、虐待、遗弃等情事,致有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之危难,……老人如欲对之提出告诉或请求损害赔偿时,主管机关应协助之。」对于老人的保护反不如儿童。
由于受虐老人大多是孤苦无依,而由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加以安置,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于老人安置后,仍须执行后续的往访、探视作业,因此,若能赋予主管机关或社福机构有「独立告诉权」,将有助于防堵老人受虐情事的发生。然而,由于社工人员缺乏,往访、探视安置老人,亦有时间、次数限制,难以完全扼止遗憾的事情发生,所以有必要建立曝料者奖偿制度,鼓励安养中心职员或其他受照顾者揭发受虐事件,并给予奖偿,如此才能有助于老人长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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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