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起施行!这些要点与你息息相关 一图全看懂

(原标题:民法典明起施行!这些要点与你息息相关,一图全看懂,生活难题都有解)

2021年1月1日,中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关注每个人的悲欢喜乐、生老病死、所思所求……作为保护公民权利宣言书,经过几代人接续不断的努力,我们拥有了一部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民法典。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我国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也将发生变化。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

7编、1260条、10万余字,民法典如何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民法典司法解释又有哪些重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全程参与编纂工作的权威专家、剖析多个社会热点中的“民法典视角”、梳理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用多样化的表达呈现民法典施行之后将给社会带来的新变化。

专访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

民法典全面回应文明转型阶段新问题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有哪些特点和亮点?民法典中出现的一些新概念又有怎样的意义和内涵?作为21世纪编纂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又如何与时代前沿命题“共振”?

针对这些热点话题,近日,《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对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王轶进行了专访。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NBD:此次编纂民法典的过程比较顺利,此前制定的“两步走”规划得以较好的执行。从您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亲身经历来看,此次民法典顺利编纂成功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因素?

王轶:此次民法典顺利编纂主要可以归结为: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践经验、高度的凝聚价值共识能力、相对充分的理论准备。

NBD: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在编纂过程中也引发热议,民法典最终选择纳入人格权编是出于什么考虑?人格权编将对普通人的权利保护起到哪些积极作用?

王轶:民法典是否设单独的人格权编,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我们知道,最能实现立法者预设立法目标的方案,就是最可选的立法技术方案。

民法典编纂恰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吃饱穿暖,转变为前所未有地关注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前所未有地关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尊重与维护,前所未有地关注人格利益的确认和保障。

人格权独立成编最能满足编纂民法典所追求的立法目的,因而是最可选的立法技术方案。

NBD:目前的民法典合同编引入了“准合同”的概念,“准合同”这个概念此前没有出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大家对此也比较关注。现在我们采用这个概念的考虑是什么?

王轶:民法典引入“准合同”的概念,并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纳入其中,这同样是一项立法技术的安排。我国民法典采用七编制,未设单独的债权编,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作为准合同之债,放置在民法典合同编,是七编制之下最可选的立法技术方案。

NBD:作为一部编纂于21世纪的民法典,最终形成的法律在科技、新技术、互联网等前沿领域有哪些回应?民法典中出现的哪些新规定比较好的适应了技术大发展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的民事权利保护需要?

王轶:我国民法典是人类从工业文明转向信息文明阶段第一部编纂完成的民法典,全面系统回应了这一文明转型阶段提出的新问题,产生的新要求。

这部法典是第一部出现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具有鲜明信息文明时代特征术语的民法典;是第一部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作出周到回应的民法典;是第一部系统确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民法典;是第一部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定规矩、立规则的民法典;是第一部全面回应信息文明时代人格权益确认和保障问题的民法典;是第一部详细规定网络侵权规则的民法典。

NBD: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司法解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民法典取代现行民事法律后,现行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王轶:要求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据了解,12月22日和23日,相关会议审议了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139件指导性案例的全面清理工作,原则通过有关废止决定、修改决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则通过了14件司法解释涉及的重点条文的修改,以及27件民事类、29件商事类、18件知识产权类、19件民事诉讼类、18件执行类总计111件司法解释的修改决定。

社会热点中的民法典视角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密切联系?这个问题其实早已经有了答案

近两年发生了不少社会热点事件,无论是社会交往还是经济纠纷,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诈骗钱财,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接下来,让我们以民法典的视角来观察这些社会热点,带你一起了解我们身边的民法典。

01

在互联网平台伪造明星账号

民法典:已侵犯肖像权、姓名权!

案例:

今年初,61岁的黄女士通过短视频平台刷到了一个顶着“靳东”头像的账号,并和对方取得了联系。黄女士称,“靳东”不仅对她表白,约她来吉林见面,还说要送给她一套房。为此,黄女士也花费不少,该账号在直播带货时黄女士都会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但事实的真相是,黄女士看到的“靳东”纯属伪造:这个所谓的“靳东”实际上只是一个将演员本人照片作为头像,昵称中含有该演员名字的普通短视频账号。该账号所发布的相关视频作品是将靳东的面部肖像拼接上机器人的配音生成,是个利用视频剪辑配音等技术手段做出的“李鬼”账号。

民法典视角:

在短视频平台,利用明星肖像制造“假明星”账号是否违法?对此,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用了六条的篇幅对肖像权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一般情况下,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盈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如果短视频平台上的“假明星”账号有盈利目的,甚至涉嫌诈骗,则更加不被法律所允许。

此外,上述“假明星”账号还侵犯了明星本人的姓名权。“假明星”为了冒充明星本人,必定会使用其真实姓名,包括盗用和冒用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如果有艺名,那他的艺名也不可以随便冒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2

见义勇为却给受助人造成伤害

别怕!民法典为施救者撑腰

案例: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先生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女子戚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

当年10月末,孙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先生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经过两年的等待,孙先生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视角:

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有的施救者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去帮助他人,可能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果造成受助人的损害,施救者是否可以免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个问题,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前,民法通则第10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

正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其中有些判例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是加大了人们对要不要见义勇为的顾虑。

不过,在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施行的过程中,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根本改变。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继承了上述规定。

这一条款被普遍称为“好人条款”。有了这一条款,见义勇为行为就得到了法律的“撑腰”。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马吾叶指出,从法理来看,紧急救助行为属于广义的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场合,管理人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但是在紧急实施无因管理的场合,由于情况危急,管理人自身也往往承担较高风险,因此可以适当降低其注意义务,只要管理人无造成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即可免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也指出,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03

子女不在身边谁帮老人拿主意?

民法典:老人可以“自选”监护

案例:

今年11月,网络上出现了一个“八旬老人将300万房产留给水果摊主”的热议话题。

家住上海的马老先生今年88岁,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去世后,留下他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相依为命。后来,儿子也意外在家中猝死。手足无措的老人半夜打着手电筒去找楼下的水果摊主小游求助。从办追悼会到落葬,没有一个亲戚出现,全程只有小游陪伴老人办事。

慢慢地,马老先生把小游当成了自己可以依靠的家人。他下定决心邀请小游全家搬进自己家。一个特殊而温馨的家庭组成了。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办理意定监护,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小游。

民法典视角:

“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这看似不可思议,但如果这一行为的确出于老人的真实意愿,法律还是会给予支持。作出这一判断的关键,就在于民法典的“意定监护制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定监护”的有关规定出现在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其实,此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已经确立了老年意定监护,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制度扩大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继承了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解读: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指出,有关制度的设立最主要还是因为人口老龄化。意定监护从本质上来说,是协助当事人做出决定。

是否有人会钻“意定监护”的空子,对老年人的钱财下手?

对此,记者注意到,办理马老先生监护公证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虽然联系老人居住地居委会和其亲属不是办理公证的必要程序,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曾电话联系了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询问过老人的情况。

当然,意定监护人并不是财产继承人。关于财产的内容要在协议中另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意定监护人是不能分配老人财产的,也不能得到老人的遗产

第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释新鲜出炉

十大亮点抢先看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第一时间梳理了本批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

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比如,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对原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依据这一修改,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再如,依据民法典关于将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

2、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

3、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前提下规定例外情形

一种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4、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认定为虐待

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5、明确“胁迫”“逼婚”的法定含义

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6、是否亲生的官司怎么判?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7、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8、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意愿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司法解释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9、胎儿如何继承遗产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10、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没有进行扶养,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遗产。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热评:民法典施行后

弱势群体将拥有更多“法律保护伞”

明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将开始施行。

这部长达1260条的法典,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权利保护救济机制。法律施行后,对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对每个人的权利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是社会上那些可能的弱势群体,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

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首先是完善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10周岁调整到8周岁,允许8周岁的孩子“打酱油”。也就是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智力相当的简单民事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实际上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孩子更多的权利空间。

同时,对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比如在玩网络游戏时的“打赏”行为,法律则不予支持,未成年人家长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

民法典立法时,还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比如,法律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对那些因年幼受到侵害未能及时维权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赋予了特殊的保护机制。

在婚姻家庭编里,民法典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另外,民法典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人格权的规定等,都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可以说,民法典施行后,未成年人将拥有更多的“法律保护伞”。

民法典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还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第33条确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意定监护”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对那些晚年没有子女或者子女难以履行照料职责的老年人来说,无疑解决了“关键时候谁来帮助拿主意”“谁来照料和处理重要事务”的难题,而且民法典还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都为老年人特别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在解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方面,民法典在多样化养老形式上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民法典第1158条对现行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作出了完善,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其中的组织不再局限于之前的“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是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规定,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意味着,扶养人除了是继承人以外的个人之外,自然人还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施行以后,将有效调动社会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由此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

(作者为每经特约评论员 鲁子舜)

记者手记 | 民法典是人民权利宣言书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也将迎来历史性变革。

过去,自然人、法人有关规定要翻民法通则;结婚、离婚相关事宜要在婚姻法里找;产权有关法律条文须求助于物权法……不过,从明年开始,只要一部民法典在手,民事法律各个方面就都有了答案。

其实,越深入读民法典,越能从中感受到法律对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关爱:建立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民法典树立的这些基本原则,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法典的出台必将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生活,有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国新时代的法治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