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免职当作辞职」 李石增晚间再PO千字文批长庚
长庚医院人事风暴持续延烧,上午前决策委员会主委李石增先召开记者会,冤喊自己成为王瑞慧的代罪羔羊,奉命行事却「被离职」;下午王瑞慧亲上火线回应,李是在7月3日提出员工离职申请单、7月4日生效,完全按照院内流程。不过,就在晚间8时许,李石增又在脸书上PO出近千字文章与2张照片,痛批长庚「将免职当作辞职」,迫害医疗体系的任用制度,毫不尊重专业,未来将抗争到底。
李石增脸书全文如下:
本人今年已经65岁,在长庚医院已服务30余年,今年底即将退休,个人是否被离职并非重要,但长庚医院不顾病人权益,任意将医生免职,迫害整个医疗体系的任用制度,毫不尊重医疗专业,本人实在无法接受。为避免同样事件一再重演,本人势必争取到底。对于王瑞慧董事长于今天记者会的不实回复,本人有必要再作说明:
一、106年6月30日本人接到王瑞慧董事长来电,称本人行政措施不当。不久后即对外发布新闻称本人已遭免职。本人认知已被免职,乃于106年7月3日请秘书办理免职手续,但事后发现本人竟被以辞职方式办理免职。本人从头到尾绝无辞去医师职之意,长庚医院竟然以移花接木的离职申请单办理免职,逼退本人,此由附件所示的申请单未依照离职正常程序办理,在各部门根本未办理会签的情况下,即火速交由上级主管签名即可证明。上开申请单显然是免职的办理方式,竟然移花接木将它当作辞职办理。如果是辞职,就应先由各部门会签后,再由上级主管签名,请问长庚医院敢拿出业经各部门会签的申请单吗?
二、依人事管理规则第9.1条规定、主治任免作业准则第8.1条规定,本人已在长庚医院任职3年以上,须在30日前自行请辞,且离职日应自请辞后30日开始起算。长庚医院所提出之离职单,离职单开立日期为106年7月3日,却又回溯记载本人106年7月1日离职,其上又称106年7月3日后由科主任、系主任核签,106年7月4日由外科部主任、「新任主委」核签,日期顺序前后颠倒,程序上根本不符规定。况程文俊迄今仍未经董事会通过担任决策会主委(订106.7.28始召开董事会),则其于通过主委前所签署之任何文件均未发生效力。
三、因上述离职单的之程序显然不符规定,经本人向长庚医院林淑真(容安)副主任确认后,林副主任代表长庚医院称上述离职单因程序不对而无效,此有对话纪录为证。本人自始并未辞去长庚医院主治医师的职位,且若连续旷职三日将被开除,故再与长庚医院联系表达本人并未请辞,请求106年7月10日重返工作岗位,在此之前并先办理请假,以维护病患权益。然而长庚医院一再抹黑误解本人自行辞职,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四、另经营管理组及人力资源部门在调查时发现:为何各别医师交医院的科费,竟可收到私人基金会之捐款凭证?以及有不正确的发票收据往来,另外,还有部分医师向「急诊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论文修缮费用个人总额高达新台币200万元…等,其等是否涉及不法的行为,本人已多次说明并于记者会中说明此为检调应调查的事项,非本人的职权及能力所能调查,此部分卫福部是否应介入调查?关于本人的陈述均经上开部门调查过,本人并无涉及毁谤妨害名誉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