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正义未到民怨先行 司法不要成为民怨制造机

▲要谈司法改革要先改执法人员的心,否则正义未到民怨先行,司法变成民怨制造机,谈什么改革都是枉然!(图/视觉中国)

近日,友人拿了一张地检署驳回声请发还犯罪所得的通知,愤愤不平的来找我,说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开庭时,法官告诉他可以声请发还犯罪所得,怎么会被驳回?我细看通知内容记载「检察机关办理没收物及追征物财产之发还或给付执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权人声请发还或给付时,应于没收裁判确定后一年内提出书状。又同办法同条第四项规定,于第一项所定期间届满后始提出声请,检察官应予驳回」。原来是逾期提出声请,友人激动的说:「都没有收到通知,我怎么知道逾期!」

经检视相关规定,地检署的作法并没有错,但法律多如牛毛,难以期待人人都懂,若仅因为人民不懂法律,就剥夺法律上原先允许的救济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无论是法院的判决或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经常有「教示条款」的规定,告诉当事人对于判决或处分不服时,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向何处寻求救济。

早期法院的实务见解认为人民有知法义务,教示错误并不影响失权的效果,后来慢慢有见解认为,教示错误应以内容是否有利于当事人来加以决定其效力;若内容有利于当事人则应认为教示内容纵然错误,仍属有效。进者,例如刑事案件第二审上诉,最早规定不用写上诉理由,后来改成要记载具体理由,如果没有记载,法院不必裁定命补正理由,可以迳行驳回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61条第2项),但实务运作上,第二审法院许多认为上诉未记载具体理由的判决,都被最高法院撤销,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上诉救济的权利。后来,《刑事诉讼法》干脆修法规定,法院要裁定命补正上诉理由。

换言之,晚近实务见解或立法趋势,都比较偏向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来承受教示错误的法律效果,且法院有义务要告诉人民对于裁判不服,应该于何时及向何处寻求救济。

然而,现行法中还有许多并未设教示条款即生失权效果的规定,例如:合意停止诉讼满4个月未声请续行诉讼,即生撤回诉讼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0条);执行程序未在第3次拍卖后三个月公告期间内声请减价拍卖,即生撤回执行之效力(《强制执行法》第95条第1项);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提起第二审上诉未缴裁判费,法院毋庸裁定命补缴裁判费,可以迳自驳回上诉(《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9条)……,结果法官为了结案,时间到了之前也不去通知,等到时间到了就发生撤回、驳回诉讼或撤回执行声请之效力。

法言法,法院确实没有通知当事人去续行诉讼、执行或缴费的义务,当事人不懂法律自己该死,但这些情节攸关人民的诉讼权益,满四个月未声请续行诉讼,视为撤回诉讼的结果,除了让原告浪费裁判费外,原告难道会就此罢休,不再重新提起诉讼?万一时效超过而丧失救济途径,那真是欲哭无泪,怎么可能要求他再去相信法院。同样的,未声请减价拍卖,债权人难道不会另起炉灶?诉讼代理人一时疏忽未先缴费,固然可议,但有需要将诉讼代理人的不专业归究原告来承担吗?

法治国家的基本思维是,「法律怎么规定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来做」,但法律没有规定的难道就不能做了吗?做了,就会被扣图利罪的帽子吗?「鸡卵密密也有缝」(台语),法律百密也有一疏,若执法人员有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做到流汗,让人嫌到流涎」(台语)的心态,每件事情都要靠法律来规范,成就了「奴性」也失去了「人性」!

人在公门好修行,官僚体系让人讨厌的地方,就是在于欠缺同理心,要谈司法改革要先改执法人员的心,否则,正义未到民怨先行,司法机关变成民怨制造机,谈什么改革都是枉然!

好文推荐

文章/我们与法官的距离有多远

汤文章/【砍母头颅无罪】二审大逆转要怪法官吗?

汤文章/监察院存废争议 谁来监督专断的司法权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