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王傅崐萁将服刑,为何法院不宣告褫夺公权?

杨孝文/律师,经营「律小编法巢脸书专页

报载前花莲县长,今无党籍立委之傅崐萁,于86年间,因炒作凯聚等股票,而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经侦查起诉,高等法院于去年更三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10月后,最高法院于109年5月14日驳回上诉而告确定。

但因其并未经法院宣告褫夺公权中选会对此表示,因傅崐萁未经宣告褫夺公权,故不生补选问题;内政部也指出,因未褫夺公权,故立委资格不受影响,仍可请领薪俸以及执行立委职务,引起社会关注。

▲ 立委傅崐萁炒股案判刑2年10月定谳,记者会鞠躬向支持民众表达歉意。(图/记者屠惠刚摄)

为何法院不宣告褫夺公权?

依照《刑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夺公权。

此乃法律所赋予法院于个案中的裁量权,故法官若宣告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时,得检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类型、犯罪态样与再社会化考量,妥适选择是否宣告褫夺公权。

那是不是法院没有注意到呢?其实并不是,本件高等法院更三审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本院审酌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并无宣告褫夺公权之特别规定,且衡量褫夺公权与犯人再社会化关系,而其犯罪性质,尚无宣告褫夺公权之必要,公诉人求处宣告被告傅崐萁褫夺公权,核无必要」等语,可见是否褫夺公权,检察官已在案内主张,而法院也表明见解认为没有必要。

▲ 立委傅崐萁炒股案判刑2年10月定谳 出面开记者会表达尊重遗憾。(图/记者屠惠刚摄)

立委入监不解职,适当吗?

虽然以立委身分入监并非首例,但已有数名立委提出质疑,认为地方市议员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9条规定,仅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之宣告、未执行易科罚金或不得易服社会劳动者」即构成解职事由

而立委同属于民意代表,且隶属中央层级,却无类似规范,应有疏漏之处,并有立委日前提案修改《立法委员行为法》,试图比照前开《地方制度法》规范加以增订,但终未完成立法。

的确,从法制层面来看,地方民意代表具有出席、发言、提案、议决及质询权,如经有罪判决确定须入监执行时,客观上实已无法至议会执行上开职务。

同理,立法委员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有出席院会、委员会、公听会,审议法律案预算案、人民请愿案、行政命令等,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行政院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提出质询、行使同意权、处理覆议案及不信任案、提出弹劾案及罢免案等权,实难以想像在监之立委如何有效践行上开职权,当已违背选民付托,并与代议政治的制度相悖。

再者,立委入监既无法善尽议事、问政之权,本质上亦得参考《立法委员行为法》第4条「立法委员应努力贯彻值得国民信赖之政治伦理。如有违反公共利益公平正义原则,应以诚挚态度面对民众,勇于担负政治责任」规定,纵然于现行法下无明确解职规范,但基于责任政治原理,亦应有所作为。

虽法院于个案中,得裁量是否褫夺公权,但因立委为公众人物,言行事关公益,其自愿进入公众领域,本应受社会公众严格检视。

而立委入监是否应予解职,确实应该参酌相关规范,直接以法律明订,不待法院为褫夺公权之宣告。

因此,这个案件中法律规范不足的部分,仍待有关机关加以检讨改进之必要,才更符合公义

(编按:傅崐萁炒股案最高法院新闻稿;判决全文:台湾高等法院104年金上重更(三)字第13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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