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继续当立委 法官:犯罪性质无褫夺公权必要
这次傅崐萁炒股案判决确定后,仍然可以担任立委公职,引发大家的讨论。那么,什么是褫夺公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褫夺公权?
一、什么是褫夺公权?
《刑法》的刑,可以分成「主刑」跟「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跟罚金。褫夺公权,则是一种「从刑」。
《刑法》第36条第2项规定,所谓褫夺公权,是褫夺两种权利:
第二,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 花莲无党籍立委傅崐萁涉炒股案,遭高等法院判刑2年10个月但未褫夺公权。(图/资料照)
除了《刑法》之外,某些法律也规定,褫夺公权尚未复权的话,不能担任某些公职以外的职务。
举4类例子:
1. 《教师法》规定,受褫夺公权之宣告确定,当然暂时予以停聘。
2. 《工业团体法》规定不得选为会员代表、《商业团体法》规定不得选为会员代表。
3. 《公证法》规定不得遴任为民间公证人;任命后受褫夺公权宣告,应予免职;《仲裁法》规定不能为仲裁人;《家事事件法》规定不能当遗产管理人。
4. 《文化内容策进院设置条例》规定不得聘任为该院董事或监事;《行政法人法》规定不能担任法人的董事、理事或监事。
▲ 傅崐萁因炒股遭判刑,但未褫夺公权,引发社会议论。(图/资料照)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褫夺公权?
褫夺公权的规定在《刑法》跟其他的刑事特别法,有两种规定模式:一种是立法者预设某些情况下,一定要宣告褫夺公权;另一种,则是交给法官裁量。
1. 立法规定:「应」宣告褫夺公权
法律要求「应」宣告褫夺公权,有下面4个规定:
(1)《刑法》第37条第1项,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宣告褫夺公权终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的是死刑或无期徒刑,要一起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2)《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犯该条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并宣告褫夺公权。
(3)《公民投票法》第46条第3项,犯《公民投票法》规定的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并宣告褫夺公权。
(4)《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13条第3项: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则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并宣告褫夺公权。
▲ 前营建署长叶世文涉嫌利用职务诈领特别费,桃园地院2019年判处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7年重刑。(图/资料照)
2. 法院裁量:「得」宣告褫夺公权
《刑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夺公权。
至于什么叫做有「犯罪性质有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21号刑事判决〉指出:所称有褫夺公权必要之「犯罪性质」,应视所犯之罪与被褫夺之公权间有无关联而定,与犯行是否碰巧发生,或经常为之无涉。
三、傅崐萁的历审判决
傅崐萁的炒股历审判决中,一审认为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的犯罪之性质,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并宣告褫夺公权四年。
93年的地院判决提到,炒作股票部分之犯罪之性质,破坏股票市场交易秩序,并指出高院91年宣判的国产汽车炒股案,也有对违反《证券交易法》之罪,宣告褫夺公权之先例。
案件上诉之后,高院的三次判决,就都没有再宣告褫夺公权,其中100年的更二审、108年更三审判决都认为:傅崐萁所犯之罪,并「无」宣告褫夺公权之特别规定,且衡量褫夺公权与犯人再社会化关系,而其犯罪性质亦无宣告褫夺公权之必要。
(编按:傅崐萁炒股案最高法院新闻稿;判决全文:台湾高等法院104年金上重更(三)字第13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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